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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解雇问题,求大神帮忙。

答案:2  悬赏: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3-06 20:04
  • 提问者网友:姑娘长的好罪过
  • 2021-03-06 06:44
我今年毕业后参加公招进了现在的单位,但是他们不想要女的,还没去上班的时候他们人力资源科长就打电话威胁说如果我工作不会给我换岗位会开除我,叫我最好去毁约。我们岗位一般毕业生才出来都不会,要有人带才会,现在来上班了,发合同之前她叫我先签承诺书,就是一年试用期不会就开除,可是其他一起一起进来的人她都没有叫,我想问他这种合法么?一年试用期满了她是不是可以随便开除我?感觉没有安全感。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空山清雨
  • 2021-03-06 07:18
您好,公司做法肯定是不合法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或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公司与您签了一年的试用期肯定是不合理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如果您没有以上情况,公司是不可以与您解约的;如果公司坚持解约,是要给您支付补偿金的。承诺书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所以认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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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楼网友:野慌
  • 2021-03-06 07:25
不明白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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