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87年的复员兵,上班两年就做了脾切除手术,单位也承认是工伤,本人多次要求单位给予办理工伤,而单位从92年10月中询一直拖到93年11月4日,在这一年多日子里,本人失去了生活来源,因此东借一点,西借一点,维持着生活,最终迫于生活的压力而被迫与单位签下了显失公平的【公证协议书】,单位给了六万元的一次性医疗,生活补助,并且在公证协议书上强迫我在两年内调离工作单位,否则消毁我的职工档案,我又一次在被迫的情况下,考虑到当时的生活和欠下的债务,于是不得不把我的职工档案起出当时的工作单位,如今从我出事到现在已经十六年了,我的心里始终没有一天平衡过,也不知道我的事情是否还能受到法律的保护,现在我想要个说法,可我对法律不是太明白,请告诉我,出现了这样的事情,单位有权利强迫我调离工作单位吗?这样合理吗?我应该如何找回我的工作?当时因为生活所迫,不得已在公证协议书上签字。宪法也规定了职工有工作的权利,请问:我可以通过法律诉讼,找回我原来的工作吗?
谢谢。
如何推翻不公平的【公证协议书】
答案:2 悬赏: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2-01 11:05
- 提问者网友:沉默菋噵
- 2021-01-31 22:22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人间朝暮
- 2021-01-31 23:11
按照法律的规定,你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了,不过你可以去你的公司,和他们协商一下,他们是否还承认你的工伤,如果他们还说可以照顾你,给你工作,主张了你的权利,那么你的诉讼时效就重新计算了。就可以通过法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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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迟山
- 2021-01-31 23:45
公证了离婚协议书并不是离婚协议书生效的必要条件,未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只要合法、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仍然有约束力,但离婚协议书的生效必须是在夫妻双方办理离婚手续之后才生效。
离婚协议书不可以作为婚姻状况的证明,离婚证是离婚男女的婚姻状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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