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区的婚假、丧假和产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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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10-13 02:00
- 提问者网友:留有余香
- 2021-10-12 08:58
北京地区的婚假、丧假和产假的规定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洒脱疯子
- 2021-10-12 10:36
第十九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 第二十条 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参加节日活动的,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劳动者照常工作的,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二十二条 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资。 第二十三条 劳动者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依法享受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 劳动者因产前检查和哺乳依法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或者担任集体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参加集体协商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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