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各是什么意思?这两条法是合并使用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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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2-18 04:31
- 提问者网友:原来太熟悉了会陌生
- 2021-02-17 15:30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各是什么意思?这两条法是合并使用了吗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三千妖杀
- 2021-02-17 16:13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内容如下: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都是作为用人单位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处理办法,通常不会重复使用,1994-2008年拖欠的工资,按补偿办法执行,2008年之后都按照《劳动合同法》执行,属于新法覆盖旧法。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有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都是作为用人单位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处理办法,通常不会重复使用,1994-2008年拖欠的工资,按补偿办法执行,2008年之后都按照《劳动合同法》执行,属于新法覆盖旧法。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有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孤独入客枕
- 2021-02-17 19:03
1,若合同法中有约定,则依照新法来处理。追问比如补偿办法里拖欠工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而劳动合同法里拖欠工资需要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被限期还款后不还的才有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百以下的赔偿金直接仲裁没有,现在单位拖欠我工资我以补偿办法的规定直接仲裁主张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会支持吗?我的劳动合同是2012年签订的
- 2楼网友:孤老序
- 2021-02-17 16:56
劳动合同法是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而经济补偿办法是1994年执行。
按照现行法律理解,劳动法与补偿办法有冲突的地方,以最近期执行的劳动法为准。追问比如补偿办法里拖欠工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而劳动合同法里拖欠工资需要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被限期还款后不还的才有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百以下的赔偿金直接仲裁没有,现在单位拖欠我工资我以补偿办法的规定直接仲裁主张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会支持吗?追答首先要考虑年限。94-08年拖欠的工资,按补偿办法执行。但是实际操作中很少存在这种情况了。
你的拖欠工资应该属于08年后的拖欠工资,按照最新劳动法执行。所以25%的经济补偿应该不会支持的。
至于你关于两个法规的疑问,已经说明了,新法规覆盖旧法规,这是很正常的。不然针对一个事情的两种甚至几种裁判就会混淆、冲突。法律颁布是不允许出现这样的情况的。追问这补偿办法的法规也并没有被废止啊?为什么不能用?而且这两条一个是经济补偿金一个是赔偿金两者规定不同,应该没有冲突吧?追答原则上都是因拖欠工资而设立的处理办法。
和补偿金、赔偿金的名称并无太大关系。
处理办法,代表了一种行为,是总体的说法。补偿金还是赔偿金都是属于处理办法的一种,为了避免混淆,所以只采取一种办法,08年后就只有补偿金一种处理办法了,这样说明白了么?追问嗯再问您个问题,仲裁时效一年只是受理这个劳动争议案件的期限为一年,对于我的仲裁请求不受这个一年的限制吧?就是我只能仲裁一年的问题赔偿等?追答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但是,有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上述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只要,你单位未按规定支付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的违法行为没有终止,那么不受1年时间限制。追问我是问仲裁的内容请求也只能仲裁一年内的问题吗?比如单位工作四年不给交社保,我仲裁也只能判补交一年的,仲裁的内容请求也不能超过一年吗?追答社保不受1年时间限制。你可以申请补缴4年社保。内容请求可以超过1年。如果有不符合规定的,劳动仲裁会告诉你的。
按照现行法律理解,劳动法与补偿办法有冲突的地方,以最近期执行的劳动法为准。追问比如补偿办法里拖欠工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而劳动合同法里拖欠工资需要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被限期还款后不还的才有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百以下的赔偿金直接仲裁没有,现在单位拖欠我工资我以补偿办法的规定直接仲裁主张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会支持吗?追答首先要考虑年限。94-08年拖欠的工资,按补偿办法执行。但是实际操作中很少存在这种情况了。
你的拖欠工资应该属于08年后的拖欠工资,按照最新劳动法执行。所以25%的经济补偿应该不会支持的。
至于你关于两个法规的疑问,已经说明了,新法规覆盖旧法规,这是很正常的。不然针对一个事情的两种甚至几种裁判就会混淆、冲突。法律颁布是不允许出现这样的情况的。追问这补偿办法的法规也并没有被废止啊?为什么不能用?而且这两条一个是经济补偿金一个是赔偿金两者规定不同,应该没有冲突吧?追答原则上都是因拖欠工资而设立的处理办法。
和补偿金、赔偿金的名称并无太大关系。
处理办法,代表了一种行为,是总体的说法。补偿金还是赔偿金都是属于处理办法的一种,为了避免混淆,所以只采取一种办法,08年后就只有补偿金一种处理办法了,这样说明白了么?追问嗯再问您个问题,仲裁时效一年只是受理这个劳动争议案件的期限为一年,对于我的仲裁请求不受这个一年的限制吧?就是我只能仲裁一年的问题赔偿等?追答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但是,有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上述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只要,你单位未按规定支付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的违法行为没有终止,那么不受1年时间限制。追问我是问仲裁的内容请求也只能仲裁一年内的问题吗?比如单位工作四年不给交社保,我仲裁也只能判补交一年的,仲裁的内容请求也不能超过一年吗?追答社保不受1年时间限制。你可以申请补缴4年社保。内容请求可以超过1年。如果有不符合规定的,劳动仲裁会告诉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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