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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软件开发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销售其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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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3-21 04:17
  • 提问者网友:浩歌待明月
  • 2021-03-20 22:52
某软件开发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销售其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不含税1000万元,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70万元。同时,该企业还就销售的软件提供安装、维修和培训服务,预计收取服务费200万元,关于该笔服务费的收取方式,该企业有两套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1:在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者按次收取。
方案2:连同软件产品的销售一同收取。
从节税的角度出发,该公司应当选择那套方案?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神的生死簿
  • 2021-03-20 23:41
选择1:在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者按次收取。虽然税率都是6%,按期或者按次收取避免了一次性纳税。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街头电车
  • 2021-03-21 00:22
要缴.根据规定: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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