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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学生进行学习惩戒是进行体罚的说法对吗

答案:1  悬赏:8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3-21 22:05
  • 提问者网友:焚苦与心
  • 2021-03-21 18:15
对学生进行学习惩戒是进行体罚的说法对吗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动情书生
  • 2021-03-21 19:39
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合法性教育惩戒不是体罚。 体罚是对学生给予身体上痛苦或极度疲劳的惩罚,并造成学生身心健康损害的侵权行为,具体包括体罚和变相体罚,即“体”罚与“心”罚。 教育惩戒是指“施罚使犯过者身心感觉痛苦,但不以损害受罚者身心健康”为原则的一种惩罚方式。 虽然教育惩戒与体罚都是惩罚,都使受罚者感到痛苦,但是两者存在本质区别:1、目的不同。 体罚为惩罚而惩罚,教育惩戒为教育而惩罚;2、手段不同。 体罚的手段缺乏法律保障,教育惩戒的手段受法律保障,并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实施;3、产生的后果不同。 体罚行为损害了受罚者的身心健康,教育惩戒以不损害受罚者的身心健康为原则,并使受罚者认识错误、改进自我。 可见,由于教育惩戒与体罚在目标、手段和产生后果上存在本质区别,教育惩戒是一种不同于体罚的惩罚。 目前,我国现行的《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明文禁止体罚行为,但法律没有禁止教育惩戒行为,教育惩戒行为具有合法性。 教师的教育惩戒权受法律保障。 惩戒是指法律主体基于特别身份关系,为维持纪律与秩序,对于违反一定义务者所进行的管教措施。 这种特别身份关系主要发生在国家机关与公务员、企事业单位与员工、学校与学生以及家长与子女之间,基于这种特别关系,法律赋予一方有权单方决定对另一方实施惩罚。 我国现行《教育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运动”、“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等权利,这一法律规定界定了学校与学生的特别身份关系,赋予学校依法惩戒学生的权力。 教师是学校教育、教学职能的执行主体,我国现行《教师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赋予了教师履行依法惩戒学生的权力,为教师的教育惩戒权提供法律保障。 因此,教育惩戒权是教师拥有的一种合法权力,教育学专家谭晓玉教授将教师教育惩戒权概括如下:“惩戒权是一种权力,它是针对学生违反规范的行为,基于教师职业地位而拥有的一种强制性权力,它于教师的教育权力,是维持教育教学活动正常秩序、保证教育教学活动正常开展的权力,也是教师职业权利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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