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可以中止履行。A.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B.有大量诉讼及仲裁案件的C.丧失商业信誉的D.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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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2-22 08:04
- 提问者网友:皆是孤独
- 2021-02-21 17:33
1.[多选题]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 ),可以中止履行。A.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 B.有大量诉讼及仲裁案件的 C.丧失商业信誉的 D.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E.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孤独的牧羊人
- 2021-02-21 19:11
参考答案:ACDE 参考解析:《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题A、C、D、E项正确。不安抗辩权的设置,是为了保护先履行人的合法权益,B项中有大量诉讼及仲裁案件的的描述,并不能代表后履行人已丧失履行能力;故B项错误。【考点】考查不安抗辩权行使条件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酒安江南
- 2021-02-21 19:23
这下我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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