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情节严重的 依据刑法
1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2~20万罚金
2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2~20万罚金
3都不对
给出答案 如果是3的话 给出正确的
刑法(05修订)和会计法都有规定,
以上行为适用第一百六十二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如果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所以选2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2~20万罚金
《会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编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这是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所谓“隐匿”,就是指用隐藏、转移、封锁等手段掩盖会计资料,不使他人知道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就是采用秘密手段将会计资料掩盖起来,以防止他人发现或者知道。其目的就是未了躲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掩盖犯罪事实。
所谓“故意销毁”,就是指明知销毁会计资料的后果而仍然采取烧毁、撕毁等手段,有意识地毁坏、消灭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是行为人在主观上确有故意,而不是过失;在客观上必须实施了销毁行为。否则,不构成违法行为。具体表现有:
(1)故意销毁保管期未满,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
(2)故意销毁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
(3)故意不按照有关销毁会计档案规定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
1.刑事责任。对于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最新修订的《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明确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行政责任。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会计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追究行政责任:通报、罚款、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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