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公司的一名派谴员工,签了两年的合同到10年4月30日。公司提出把我们由派谴工转为外包工,我们的合同由现在的劳保中心转到另外一家劳保中心。如果我们不同意签定新合同,明年合同到期以后公司称也不会再也我们续签合同。
这种做法是否正确?我们是否有理由提出赔偿?
我是公司的一名派谴员工,签了两年的合同到10年4月30日。公司提出把我们由派谴工转为外包工,我们的合同由现在的劳保中心转到另外一家劳保中心。如果我们不同意签定新合同,明年合同到期以后公司称也不会再也我们续签合同。
这种做法是否正确?我们是否有理由提出赔偿?
1、第一份劳动合同没有到期就要终止重新签订,还变更了用工主体,就第一份劳动合同来说,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你如果不愿意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是合法的,完全可以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2、对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是,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