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XXXXXX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85年07月26日 民族:汉 籍贯:长春市
现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 邮编:130000 电话:xxxxx
工作单位:XXXXXX有限公司 用工性质:全日制用工
工作地址:吉林省德惠市XXXXXX
被申请人一:XXXXXX有限公司
注册号:XXXXXXXXXXXXX
注册地址:XXXXXXXXXX 邮编: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XXXX-XXXXXX
申请原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等。
仲裁请求:
一、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补订2008年10月至2009年12月期间的书面劳动合同,并支付双倍工资,还应支付工资13719元;
二、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08年10月至2009年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或补偿社会保险费共计XXXX元;
事实理由:
申请人XXXX于2008年10月28日至2009年12月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后,被申请人未给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
被申请人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申请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满一年后,被申请人也未与申请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4条、82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从2008年11月28起,每月向申请人支付2倍工资,被申请人还需向申请人支付13719元(计算方法:工资总额14717元-11月份工资998元),并与申请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依据我国《劳动法》第72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4条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为申请人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2008年长春市依法享受社会保险的种类、缴纳比例及待遇标准进行计算,被申请人每月应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XXX元(计算方法是:养老保险费:XXX元×20%=XXX元;失业保险费:XXX元×1.5=XXX元;工伤保险费:XXX元×0.5%=XXX元;医疗保险费:XXX元×10%=XXX元)。被申请人每月还需支付XXX元,12个月共计XXX元。
因被申请人未依法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未给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人请求解除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47条之规定,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相当于一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额为1800元。
恳请仲裁委依法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xxxx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