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派出所民警,接受害人报案,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经询问犯罪嫌疑人,立刑事案件处理,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是否能用继续盘问?或者说可用可不用?
根据《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九条第四款之规定,“从其住处、工作地点抓获以及其他应当依法直接适用传唤或者拘传的”这一条,在办理抓获现行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案件中,是否一定要用继续盘问,或者说是可用也不可以不用继续盘问?
公安派出所民警,接受害人报案,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经询问犯罪嫌疑人,立刑事案件处理,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是否能用继续盘问?或者说可用可不用?
根据《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九条第四款之规定,“从其住处、工作地点抓获以及其他应当依法直接适用传唤或者拘传的”这一条,在办理抓获现行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案件中,是否一定要用继续盘问,或者说是可用也不可以不用继续盘问?
明确说,抓获现行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不能用继续盘问。
第一,要使用继续盘问,必须先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进行当场盘问,然后才能继续盘问。
第二,使用继续盘问必须是还未明确违法、犯罪嫌疑人所涉案件已经作为治安案件受理或者已经立为刑事案件的,你所说的情况既然已经明确犯罪嫌疑人所涉案件立为刑事案件处理了,就不能再使用继续盘问了,而应该是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比如先行刑事拘留。(《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九条第六项:“明知其所涉案件已经作为治安案件受理或者已经立为刑事案件的”不得适用继续盘问)。
概括一句话,就是只要查明嫌疑人已经涉嫌犯罪了,就不能再继续盘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