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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在老人死后隔了15年才说出有遗嘱,是否有效

答案:3  悬赏:2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4-13 17:28
  • 提问者网友:斑駁影
  • 2021-04-13 10:43
老人死后所有出葬费用均为我父亲承担,老人留下三间房屋,其老人还有两个女儿,没有与我们一起承担赡养老人,老人死后十五年当中,因老房子多次漏雨,我父亲修了好几次,现在他们说有遗嘱,是代书遗嘱,是我父亲得娘舅做证明,代书人均为律师事务所的人,我们现在怀疑是伪造,遗嘱内容说把房子以及其他的财产全部给大女儿所有,只是老人死后多年无法取证,我们毫无知情,就告我父亲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轮獄道
  • 2021-04-13 11:58
1.法律上要求见证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须与继承遗产及遗产继承人均无利害关系,笔者认为还有更重要的一点是至少有两个见证人须全程见证遗嘱书立过程。法律只是从实体上保证了见证人的公正性,但程序上的公正也不可忽视。实践中,在只有两个见证人的情况下,如其中一个见证人或两个见证人就单个人而言未完全见证全过程,这样的代书遗嘱该如何认定?我们认为这样的代书遗嘱是无效的,因为在该情况下,在某一时间点存在一个见证人不在场的客观情况,这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现场的要求。更为复杂一些的情况是,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某一时间点上也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但在不同的时间点上在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见证人是不相同的该如何认定?这种情况下,关键是看是否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完全见证了全过程,如没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了全过程,即使在任一时间点上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这样的代书遗嘱也应认定无效。
  2.从法律上讲代书人属见证人之一,其实体上的要求当然应符合见证人的条件。不符合见证人条件的代书人书立的代书遗嘱应属无效。关于如何代书,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未作具体的规定,笔者认为,代书应尽可能保留立遗嘱人的原话,不要过多的归纳立遗嘱人的意思,以免曲解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另外,应尽可能采用手写,减少打字数量,如果在立遗嘱现场打字,那与手写本质上并无不同,效力自不必说。实践中,受条件的限制,有的代书人往往在现场作代书笔录,笔录上由见证人,代书人,立遗嘱人签字,然后离开现场去打字,回来再分别找见证人,代书人,立遗嘱人签字,这样就存在一些问题。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代书遗嘱全过程要形成于见证人,代书人,立遗嘱人三者均在场的情况。代书笔录虽然形成于现场,但就本质而言,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不是笔录,而是打字形成的书面代书遗嘱,在这一过程中,如有一环节存在三者不同时在场的情况且笔录内容与代书遗嘱内容有不同之处,都会使该代书遗嘱存在瑕疵,严重的会导致代书遗嘱无效。
  3.日期是任何一种遗嘱都须具备的要件,没有日期的代书遗嘱因不符合法律之规定,当属无效。另外日期是确定遗嘱效力的重要因素,尤其对某一遗产存在多份代书遗嘱的情况,日期就是确定效力的直接依据,日期最后的代书遗嘱才是有效力的遗嘱。
  4.代书遗嘱必须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遗嘱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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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楼网友:未来江山和你
  • 2021-04-13 14:00
提出去做笔记鉴定。
  • 2楼网友:风格不统一
  • 2021-04-13 13:37
首先要确定老人生前是否与你父亲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约定由你父亲承担赡养责任老人时候财产归你父亲所有,如果有的话,那么遗赠抚养协议是优先于遗嘱与法定继承的,即使老人的女儿有遗嘱也没用。 遗嘱并没有失效期之说。如果老人生前没有与你父亲约定,那么遗嘱继承优先,依据《继承法》第8、22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即使遗嘱优先,但是继承人如果没有表示,视为放弃继承。老人死...首先要确定老人生前是否与你父亲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约定由你父亲承担赡养责任老人时候财产归你父亲所有,如果有的话,那么遗赠抚养协议是优先于遗嘱与法定继承的,即使老人的女儿有遗嘱也没用。 遗嘱并没有失效期之说。如果老人生前没有与你父亲约定,那么遗嘱继承优先,依据《继承法》第8、22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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