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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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1-04 00:43
- 提问者网友:溺爱和你
- 2021-01-03 06:33
我所签定劳动合同的单位属于国有控股企业,今年初已经被收购,安置员工方案已经通过并实施。我是在2000年就被外派到其下属企业工作至今,但劳动合同仍然是以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方式存在于原单位的。现在其他的员工都已获得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我要求与公司办理相关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对方却以我现在所工作的企业正处于困难时期,(我所在的单位由于装修工程问题,未能正常运转)要我留下来继续工作,直至我所工作的单位正常运转再办理一次性经济补偿相关事宜,说我现在去办理手续的话,领导不签字,我拿不到补偿金。请问对方的要求是否合法、合理?我是否可以拒绝留守,要求立即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事宜并获得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如果我继续留守的话,我所签定合同的单位都已经被收购了,时间一长,我找谁办理相关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手续? 如果所工作的单位一直不能正常运转,我需要一直等待下去吗?有没有时间限定呢?感谢了!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一把行者刀
- 2021-01-07 04:57
1、你应明确你是否属安置对象。
2、如属可要求按安置方案办理,否则可申请仲裁
3、公司合并,收购对员工是有安置方案的,如由新公司接收,你就同新公司达成劳动关系。
4、如上述均不符合,公司不同意,你单方解除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
2、如属可要求按安置方案办理,否则可申请仲裁
3、公司合并,收购对员工是有安置方案的,如由新公司接收,你就同新公司达成劳动关系。
4、如上述均不符合,公司不同意,你单方解除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思契十里
- 2021-01-07 06:1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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