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2008年2月年应聘至某报社,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张某在某报社从事兼职校对员工作,每天下午到报社工作4小时,每周工作五天,报社对张某进行考勤管理。张某在报社的劳动待遇与校对量挂钩,与该报社全日制职工的待遇不同。2012年10月15日,报社以张某在从事校对工作时出现重大差错、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作出了“取消张某临时校对资格”的处理决定,并于当日口头对张某予以辞退。张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张某与某报社之间的劳动关系,要求与报社签订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报社认为,其与张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张某基于劳动关系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请回答:(1)张某与某报社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什么?如果是劳动关系,是全日制还是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关系?为什么?(2)张某的仲裁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3、2010年5月,李某去一家外企应聘,声称自己是某名牌大学法学硕士毕业,取得了司法考试资格证书,并将自己的证书复印件交给了招聘人员。该公司急需法律顾问,于是以高薪聘请李某,请其担任法律主管,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5年,试用期为6个月。李某自2010年5月开始工作后,在试用期内经常发生错误,特别是在一项合同审查中,没有对该合同的重大纰漏提出法律意见,导致公司损失巨大。公司于2010年12月了解到,李某的司法考试证书是伪造的。于是公司立即主张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1)公司是否有权解除李某的劳动合同?为什么?(2)若李某此时已经怀孕,公司是否还有权解除合同?依据是什么?(3)公司是否有权要求李某承担相应的损失?
4、职工黄某原在一家国有企业工作并与企业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黄某以收入偏低为由,口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未予答复。过了10天,黄某就被一家合资企业招用,又与该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黄某走后,原企业生产受到影响,要求黄某回厂上班。同时,与黄某所在的合资企业联系,希望让黄某回厂,但合资企业以已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不予放人。 试分析: 1.黄某与原企业的劳动合同是否已经解除? 2.合资企业在本案中是否应承担责任?
5、论述劳动合同的解除。
6、 简述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别。
7、 论述劳动合同的内容。
8、 简述工资支付的一般原则。
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求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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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3-14 17:48
- 提问者网友:辞取
- 2021-03-13 19:46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杯酒困英雄
- 2021-03-13 21:12
1、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对张某进行考勤管理和发放工资;属于非全日制用工——每天下午到报社工作4小时,每周工作五天。
理由:
《劳动合同法》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2、张某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要看出现的重大差错,是否达到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情节。达到了就不会支持,反之就会支持。
理由: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如李某已经怀孕,用人单位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要求李某承担相应的损失。
理由: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黄某与原企业的劳动合同没有解除;合资企业在本案中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理由: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5-8问,属于论述和简述,超越了案例分析范围,此处不再作答,请另行提问!
理由:
《劳动合同法》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2、张某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要看出现的重大差错,是否达到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情节。达到了就不会支持,反之就会支持。
理由: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如李某已经怀孕,用人单位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要求李某承担相应的损失。
理由: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黄某与原企业的劳动合同没有解除;合资企业在本案中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理由: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5-8问,属于论述和简述,超越了案例分析范围,此处不再作答,请另行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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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夜余生
- 2021-03-13 22:43
(1)张某与某报社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什么?如果是劳动关系,是全日制还是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关系?为什么?(2)张某的仲裁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存在劳动关系。因为报社向张某发了工资,全日或者半日法律没有规定,只规定临时工和正式工
张某的请求可以得到支持,因为张某和报社存在劳动关系
(1)公司是否有权解除李某的劳动合同?为什么?(2)若李某此时已经怀孕,公司是否还有权解除合同?依据是什么?(3)公司是否有权要求李某承担相应的损失?
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因为李某欺骗手段非法
李某怀孕不影响解除合同,理由如上
公司可以要求李某承担相应的损失
1. 黄某与原企业的劳动合同是否已经解除? 2.合资企业在本案中是否应承担责任?
5、论述劳动合同的解除。
6、 简述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别。
7、 论述劳动合同的内容。
8、 简述工资支付的一般原则。
1没有解除,解除合同必须以书面方式
2. 如果是挖人才的话承担责任,如果不是就不需要
3. 劳动合同的解除可以参阅劳动法相关规定
4. 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区别是派遣和非派遣,于雇佣合同的区别是时间长短和活的种类
5. 劳动合同内容是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纠纷的解决办法
6. 工资支付原则一般以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
- 2楼网友:渡鹤影
- 2021-03-13 21:24
甲公司行为不当,李某可以举证自己从2000年10月就开始在甲公司任职,到现在整十年了,而不是00年11月至03年11月。
而且从劳动关系持续十年来看,用人单位应与李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也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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