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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专利可指定国家有多少个

答案:2  悬赏:4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3-20 11:34
  • 提问者网友:轻浮
  • 2021-03-19 19:12
欧洲专利可指定国家有多少个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千杯敬自由
  • 2021-03-19 19:25
(1)欧洲专利成员国目前有38个:阿尔巴尼亚、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瑞士、塞浦路斯、捷克、德国、丹麦、爱沙利亚、西班牙、芬兰、法国、英国、希腊、克罗地亚、匈牙利、冰岛、意大利、列支敦士登、卢森堡、拉脱维亚、摩纳哥、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马耳他、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塞尔维亚、瑞典、斯洛文尼亚、圣马力诺、土耳其等。
(2)此外,还有2个延展国: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波黑共和国)、黑山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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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楼网友:西岸风
  • 2021-03-19 19:58
一、欧洲专利简介欧洲地区实行《欧洲专利公约》即epc体系,在epc体系的国家包含欧盟体系的国家,也包含非欧盟成员国的国家。 欧洲专利制度是世界专利制度的发源地,epc体系从最初的8个成员国到目前的32个成员国,还有5个国家虽然不是epc的成员国,但是都承认epc授予的专利权。epc设立的欧洲专利组织机构为欧洲专利局和行政委员会,欧洲专利局执行授予欧洲专利的任务,行政委员会负责监督欧洲专利局的工作。欧洲专利局总部设在德国慕尼黑,全面负责欧洲专利的检索、审查、授权等业务;并在荷兰海牙设立分局,主要负责检索业务。欧洲专利局的正式工作语言为英语、德语和法语,欧洲专利申请必须使用其中一种语言。二欧洲专利epc的成员国成员国: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摩纳哥、荷兰、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共和国、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英国、马耳他。延伸国:阿尔巴尼亚、塞尔维亚、波斯尼亚和黑塞个维纳、马其顿、克罗地亚。 注:1、列支敦士登和瑞士一起算作一项单独指定;2、延伸国本身不能在欧洲专利申请中被指定,但是每个国家的国内法规定,一个授权的欧洲专利可以“延伸”至该国。三、欧洲专利的特点1、欧洲专利的有效期自申请日起20年。 2、在提交申请时必须提出检索请求及交纳检索费。 3、对于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欧洲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在欧州专利局的检索报告公布日起6个月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同时需从欧洲成员国中指定具体成员国,并交纳审查费和指定费。对于通过pct途径提出的欧洲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在提交欧洲专利申请的同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同时需从欧洲成员国中指定具体成员国,并交纳审查费和指定费。 4、一般欧洲成员国要求在授权公告起3个月内完成翻译工作并在各国生效。如果申请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所规定的翻译,则申请人会丧失在该国的专利权。四、申请欧洲专利所需文件1、申请书,其中应写明发明人和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如果申请人是法人的话,还应包括法人代表的名字),提交日期,发明名称和优先权日(如果要求了优先权); 2、说明书包括:发明名称,附图说明,对发明的详细描述,和权利要求;必要时,应有附图;摘要; 3、委托书 4、如果要求优先权,应提交优先权文件,其包括经证明的在先申请副本及其译文。五、欧洲专利程序与途径在欧洲国家获得专利保护基本上有四种途径: 1)直接适用国内程序:直接向被要求提供专利保护的各个欧盟成员国分别提出申请登记; 2)直接适用欧洲专利局程序:在欧洲专利局做一个单一的申请登记;一旦获得欧洲专利认证,便向每一个被要求提供专利保护的成员国确认该专利; 3)国内程序和pct专利申请程序(专利合作条约)相结合:先向pct专利申请组织申请一个统一的登记,在优先权日后的30个月内,便向每一个被要求提供专利保护的成员国确认该专利; 4)欧洲专利程序和专利合作条约程序相结合:先向专利合作条约组织申请一个统一的登记,在优先权日后的31个月内,进入欧洲专利局程序,在获得欧洲专利局的认证后,便向每一个被要求提供专利保护的成员国确认该专利。 应当指出的是,欧洲专利代理人只被授权在欧洲专利局代理非欧盟居民的申请。同样,只有一国国内专利局授权代理的代理机构才可以在各自的国家专利局代理外国人的申请。1.1直接适用国内程序直接向专利需要获得保护的各个欧盟成员国分别提出申请登记。这一方式只有在专利仅需在有限的几个国家获得保护才可行(顶多两三个国家)。1.2直接适用欧洲专利局程序欧洲专利条约通过一个单一的程序为申请欧洲专利提供了很多便利,该程序包括: ——用一种语言在一个专利局提出单一的专利申请(对非epo成员国申请人,必须在欧洲专利局进行登记,语言必须是英语,法语或德语中的一种)。 ——检索报告必须对实质性问题做出初步意见,即扩大化的欧洲调查报告(eesr)。经申请人同意,欧洲申请(或者直接适用欧洲专利申请)连同检索报告一起在从优先权日后的18个月内公布。 ——自检索报告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申请人确认它是否愿意继续对专利进行实质性审查。实质性审查由一个专门的审查部门来进行,该部门由三名合格的技术专家同时也是法 律专家组成。审查部门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欧洲专利条约,特别是发明是否得到了清楚和充分的阐述(欧洲专利条约第83、84条);根据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可应用性,该申请是否具有可专利性(欧洲专利条约第52、54、56、57条)。如果审查部门认为申请不能满足欧洲专利条约的要求,申请人会收到书面通知并被要求在必要时填写自己的意见,表明是否愿意对申请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欧洲专利条约的要求(欧洲专利条约第96条第2款和第86条第3款)。当审查部门认为申请满足欧洲专利条约时,审查部门将授予被要求提供专利保护的epo缔约国欧洲专利(如果没有指定,应认为所有缔约国都被指定),否则,审查部门将决定拒绝该申请(欧洲专利条约第97条第1款和第2款)。申请人可以就对其不利的决定向欧洲专利局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要求(欧洲专利条约107条)。 ——被公布的欧洲专利申请享受暂时性的保护,这一保护至少不能低于缔约国本国专利申请所享有的同等保护程度(欧洲专利条约第67条)。获得授权的欧洲专利享有每一个授予专利的缔约国赋予本国专利的同等权利(欧洲专利条约64条第1款)。但是,获得欧洲专利授权者享有的并不是一个单一权利,一旦获得欧洲专利局的认证,专利申请就必须在提供专利保护的各国专利局得到确认,专利人应向这些国家提供用该国官方语言所作的专利文件翻译件。一个单一的欧洲专利这样就变成了一组基本上相互独立的具有强制力的和可撤销的国内专利。另外,欧洲专利条约在授予专利后赋予第三方在九个月内可以提出异议程序(欧洲专利条约第102条第一到第三款和123条第三款)的权利。欧洲专利申请可以由法人和自然人提出,专利代理人则不是必需的(欧洲专利条约第58条)。如果申请人在epo缔约国没有居所或者没有主营业所,申请人在欧洲专利局的任何其他程序都必须由适格的欧洲专利代理人来代理(欧洲专利条约第91条第1款a项和133条第2款)。 ——在欧洲专利局进行的统一申请程序比直接适用国内程序有明显的优势。当一个专利寻求3个或3个以上的缔约国保护时,该程序就显得更简单、成本也更低。所要求提供专利保护的国家越多,较之直接适用国内程序,直接适用欧洲专利局程序就越有优势。尽管直接适用欧洲专利局的程序简化了寻求欧洲国家专利保护的程序,但其适用范围还是有限,一旦有利发明人既想在欧洲和也想在欧洲之外的国家(比如日本,美国等国家)寻求专利保护,这种途径就不合适了。1.3国内程序和专利合作条约程序相结合以及欧洲专利程序和专利合作条约相程序结合专利合作条约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只要他是专利合作条约的缔约国的国民或侨民都可以用任何语言向专利接收部门(ro)提出一个单一的国际申请,该专利接收部门可以是坐落于日内瓦的国际专利局(ib)或者是申请人国籍和居所所在国家或地区的专利局。 ——国际检索部门(isa)提出国际检索报告(isr)并以书面的形式提供可专利性的初步意见(iprp i)。该国际检索部门的选择依专利申请人的国籍和居所来决定,如果国际申请的语言不同于被选定的国际检索部门的官方语言,那么必须配有国际国际检索部门的一种官方语言。国际检索报告和可专利性的初步意见一般应在优先权日后的16个月内寄给申请人,国际申请可以选用八种语言的一种:阿拉伯语,汉语,英语,法语,德语,日语和俄语。国际申请连同国际检索报告(但不包括书面意见)在优先权日的18个月后公布。 ——非强制性的国际可专利性初步检验由国际初步检验局(ipea)进行,该局的选择取决于申请人的国籍和居所。如果国际初步检验局认为申请不能满足专利合作条约的要求,申请人将会收到书面通知,并被要求做出是否愿意对申请进行修改以满足国际初步检验局的意见(专利合作条约第69条第一款规则)。国际初步检验局开始初步检验工作六个月后,应当公布第二个国际初步可专利性报告(iprpii)。如果没有人要求国际初步检验,那么iprp i将替代iprp ii并被公布。 ——向专利合作条约组织申请并不必然获得国际专利,事实上国际专利并不存在。在优先权日后的30个月(或者更长)时间内,专利申请必须进入专利人希望提供保护的国家或地区的国内或区域程序。专利申请被相关国家或地区的权威机关检验(如果国内法有要求)后,要么获得认证要么被拒绝。 ——经由专利合作条约途径获得欧洲专利有两种可能性:进入被要求提供保护国的国内程序或者进入欧洲审查阶段,在这一阶段将执行新的调查,除非欧洲专利局同时又是国际检索部门(isa),在专利被授予或拒绝前它还被像前文1.1和1.2那样被检验。五、pct专利申请与欧洲专利申请阶段欧洲专利局允许从优先权日到进入欧洲专利审查的期间为31个月而非30个月。 ——准备英、法和德文的翻译件; ——在epo-1200表格中标明专利申请登记所需的材料; ——支付国内的基本费用; ——从公布国际检索报告起6个月内支付指定费用; ——额外的欧洲检索报告; ——在国际检索报告公布6个月后递交请求和支付检查费用; ——支付第三年的更新费用(一般应当在第三年的年初支付,例如,国际申请登记后的两年); ——为从第十一项主张起的每一项主张支付附加税;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epo在欧洲阶段可以使用在国际阶段得来的报告结果,epo可以给予申请人费用上的减免。如果在31个月内,上述行为没有完成,申请人也可以延迟支付,通常都要支付额外费用。六、在欧洲专利成员国内的专利确认一旦获得欧洲专利认证并欧洲专利公告上得以公布,欧洲专利就获得各成员国国内专利的法律效果;三个月内必须向各国确认该专利。如果保护国的官方语言与申请程序所使用的语言不同,申请人应向各国家专利局提交一份该国官方语言的翻译件,这大大提高了欧洲专利的成本。例如,一个涵盖5000到9000个字(也就是15页到20页,每个字0.20欧元,并要翻译成六种语言)的专利从授予专利之日起三个月内将产生6000到10800欧元附加费用。根据欧洲专利局epo的估计,翻译成本将占到在八个国家十年内被确认的欧洲专利总成本的百分之三十九。翻译成本(以及质量)还因翻译人员的不同而异;页数越多,成本越高。翻译费用是欧洲专利体系特有的一个重要的附加成本,影响申请人寻求欧洲专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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