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劳动合同现在要到期了,单位不与我签了。我有什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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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4-12 00:54
- 提问者网友:感性作祟
- 2021-04-11 16:01
我是2006年与单位签的劳动合同,今年2009年12月31号到期。单位2010年不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了,我有什么补偿呢?如果有怎么算?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老鼠爱大米
- 2021-04-11 17:25
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双方不再续签,按你每年一个月的工资给予补偿,如果公司没有任何理由,则加倍;
特别提醒,每年一个月的工资将按最近半年的计算,如果你最近半年平均工资是2000元一月,在公司工作了5年,那么公司应该补偿你2000*5=10000元,如果加倍就是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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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愁杀梦里人
- 2021-04-11 20:20
自你入职起起算,满一年工龄不一个月的工资。不足六个月的按半年算,超过六个月不足一年的按一年算。
月工资按照你离职前一年的实得的平均工资计算。
这不是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
- 2楼网友:英雄的欲望
- 2021-04-11 19:42
应该给你经济补偿,从你入职之日计算。你可以去我用户名中的网站看一下,里面有很多律师提供免费的在线咨询,希望能够帮到您。
- 3楼网友:掌灯师
- 2021-04-11 19:16
合同正常终止,不再续签,只有在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工作年限才有经济补偿。你在08年后工作了2年,所以单位应向你支付相当于你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 4楼网友:孤独入客枕
- 2021-04-11 18:38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 5楼网友:我住北渡口
- 2021-04-11 18:01
说是简单,维权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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