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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法无权处分的问题

答案:3  悬赏:5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2-06 02:47
  • 提问者网友:凉末
  • 2021-02-05 09:28
关于民法无权处分的问题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持酒劝斜阳
  • 2021-02-05 10:23
一、丙丁之间签订的是租赁合同,所有权并未转移,无所谓善意取得。此时所有权仍属于甲,因为丙不能主张善意取得!
二、若改为“出售”,则丁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为:转让人无处分权,基于有偿法律行为而受让,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为善意,转让财产已完成交付或者登记。追问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根本区别是什么?我会追加积分。追答负担行为,是指以发生债权债务为效力的行为,亦称债权行为或债务行为;
处分行为,是指直接发生、变更、消灭无权或准物权的行为。
主要区别:
(1)法律效力不同
负担行为主要产生请求权,处分行为直接完成权力转移。

(2)对标的是否特定的要求不同
负担行为不以标的的特定化为前提,但在处分行为生效之前,其客体必须是确定、可能。
(3)对行为人是否有处分权的要求不同
行为人不具有处分权的,不影响其负担行为的效力。但在从事处分行为时,处分人必须具有处分权的,处分行为才有效。
(4)对法律行为是否公示的要求不同
负担行为一般不予公示,但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处分行为一般都要求依法公示。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酒安江南
  • 2021-02-05 11:46
第一个问题,是善意,有偿,交付(动产)。甲在出租期内是不能要求丁返还。
第二个问题,甲不能取回。既然适用善意取得,就是原始取得,不以甲的所有权和意志为依据
当然,赔偿的话,乙丙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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