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男子死后非婚生子为何跟原配争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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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4-06 19:20
- 提问者网友:贪了杯
- 2021-04-06 05:55
厦门男子死后非婚生子为何跟原配争遗产?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何以畏孤独
- 2021-04-06 06:30
事件还原
老秦与李娟于1990年结婚,婚后二人未生育子女。2002年8月,老秦与婚外女子生下男孩阿捷。阿捷出生后,老秦曾多次向其兄弟姐妹、同学、朋友提及阿捷为其亲生儿子,并出资赞助阿捷的生活费。春节之时,老秦亦带阿捷向其同学、朋友拜年。2009年,老秦因意外事故去世。阿捷认为,作为老秦的非婚生子自己有权要求分割其遗产,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阿捷和李娟共同继承老秦的遗产,老秦遗产的二分之一由阿捷继承。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阿捷提供的已有证据可确认阿捷系老秦的非婚生子这一法律事实。非婚生子依法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利,故对阿捷要求继承老秦遗产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遗产范围,因阿捷诉请分割的财产为李娟与老秦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故应先将夫妻财产的一半析出为李娟所有,其余的作为被继承人老秦的遗产。阿捷、李娟均为老秦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故两套讼争房产双方的继承份额均为25%。
继续上诉至厦门中院
厦门中院经审理认为,阿捷作为老秦的非婚生子,与李娟对老秦的遗产享有同一顺序的继承权。人民法院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之间分配遗产时,一般应当采取均等原则,但同时法律也不排除在特殊情况下有的继承人可以适当多分遗产。在老秦去世前,李娟与老秦已有长达近二十年的婚姻关系,且双方在长期共同生活中购置、积累了讼争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李娟作为与老秦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遗产分配过程中,可以适当多分。
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老秦在与李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她人婚外生子,明显有违公序良俗,对季娟的合法权利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在分配老秦遗产过程中,亦应对李娟予以适当照顾。根据老秦遗产的价值,从保护继承人合法权利角度出发,法院酌情按比例对老秦的遗产进行分配,其中李娟应分得老秦遗产的60%,阿捷应分得老秦遗产的40%。
老秦与李娟于1990年结婚,婚后二人未生育子女。2002年8月,老秦与婚外女子生下男孩阿捷。阿捷出生后,老秦曾多次向其兄弟姐妹、同学、朋友提及阿捷为其亲生儿子,并出资赞助阿捷的生活费。春节之时,老秦亦带阿捷向其同学、朋友拜年。2009年,老秦因意外事故去世。阿捷认为,作为老秦的非婚生子自己有权要求分割其遗产,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阿捷和李娟共同继承老秦的遗产,老秦遗产的二分之一由阿捷继承。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阿捷提供的已有证据可确认阿捷系老秦的非婚生子这一法律事实。非婚生子依法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利,故对阿捷要求继承老秦遗产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遗产范围,因阿捷诉请分割的财产为李娟与老秦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故应先将夫妻财产的一半析出为李娟所有,其余的作为被继承人老秦的遗产。阿捷、李娟均为老秦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故两套讼争房产双方的继承份额均为25%。
继续上诉至厦门中院
厦门中院经审理认为,阿捷作为老秦的非婚生子,与李娟对老秦的遗产享有同一顺序的继承权。人民法院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之间分配遗产时,一般应当采取均等原则,但同时法律也不排除在特殊情况下有的继承人可以适当多分遗产。在老秦去世前,李娟与老秦已有长达近二十年的婚姻关系,且双方在长期共同生活中购置、积累了讼争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李娟作为与老秦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遗产分配过程中,可以适当多分。
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老秦在与李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她人婚外生子,明显有违公序良俗,对季娟的合法权利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在分配老秦遗产过程中,亦应对李娟予以适当照顾。根据老秦遗产的价值,从保护继承人合法权利角度出发,法院酌情按比例对老秦的遗产进行分配,其中李娟应分得老秦遗产的60%,阿捷应分得老秦遗产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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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渡鹤影
- 2021-04-06 07:57
非婚并符合育政策要求应根据务院各规规定办理登记非婚户口并且缴纳社抚养费 非婚随母报户口孩母亲持医证明、本身份证、户口簿等户口所派所申请办理孩登记;医证明孩母亲要持派所具亲鉴定证明相关司部门做亲鉴定持亲鉴定书派所申请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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