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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得病后是否可申请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不同意可以吗?

答案:2  悬赏:1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2-06 11:05
  • 提问者网友:兔牙战士
  • 2021-02-06 02:30
被执行人的申请是否符合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款的条件?

她说得的宫颈癌,出医院出的证明,得我们暂未证实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山河有幸埋战骨
  • 2021-02-06 03:24
您好,被执行人可以申请中止执行,但法院应当不予支持。理由如下:
  第二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出现除上述情况外的其他情形,需要中止执行的,可以做出中止执行的裁定。这一规定较为灵活,以适应执行工作中的复杂情况。
  根据本项的规定,1998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在第102条对于“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作了细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修改后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3)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5)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修改后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人民法院对决定中止执行的案件,应当作出裁定,并通知当事人。中止执行只是执行程序的暂时停止,不是执行程序的结束。引起中止执行的情况消除后,应当恢复执行。恢复执行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进行,也可以由当事人申请,经法院同意后恢复。如果引起中止执行的原因永不消除,人民法院可以终结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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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楼网友:归鹤鸣
  • 2021-02-06 04:51
或许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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