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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伤,摔断3颗牙,鉴定结果未达到伤残。公司应该负多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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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1-27 10:22
  • 提问者网友:玫瑰园
  • 2021-01-26 12:39
员工拖地时摔断了3颗牙,补牙的费用要一万多,员工表示没有钱支付,要求公司垫付,但是公司不同意垫付,坚持要员工自己去看,然后根据员工的发票,向保险公司理赔(但是我咨询过保险公司,补牙好像是不在理赔范围的)。公司最多给予一定的慰问金。这事现在就这么僵着,到底该肿么办啊?

还有这种非伤残的情况,公司有义务垫付补牙的医疗费吗?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鸠书
  • 2021-01-26 13:38
这种情况不是伤残,但是至少是工伤的,工伤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公司要承担的,只是补三颗牙一万多块,是不是太贵了,超出工伤保险报销标准的部分,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承担,但是合适的部分,公司应该予以承担的。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标准〉2006,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你所说情况,至少是伤残十级的。 断了三颗牙,未能评上伤残,不知道是什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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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楼网友:低血压的长颈鹿
  • 2021-01-26 15:03
伤者职工应当先医治,然后在收集医生的诊断证明、工伤认定等材料到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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