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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抵押登记的撤销问题

答案:1  悬赏:6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4-12 22:01
  • 提问者网友:雪舞兮
  • 2021-04-12 11:05

甲因故将房屋作为乙与丙的借款合同的担保,并在有关部门进行了抵押登记.

后乙丙之间的借款纠纷诉至法院,该借款合同被法院认定无效.

主合同无效,从合同自然无效,那么担保合同是无效的,甲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现甲向房产局要求撤销抵押登记,房产局以没有法院依据为由(法院判决书上判决内容只载明了乙不应还丙的钱,没有载明甲的抵押登记无效,此内容只在"本院认为"中体现)不予撤销.

能不能以此为由把房产局作为被告,打行政官司,如果可以,依据什么法律?

PS:我查阅了相关资料,似乎只有房产局不予登记(比如具备抵押资格不予登记或不予办理房产证)、不服撤销登记(不服撤销房产证的登记),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没有规定房产局不撤销抵押登记可以起诉的。。。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詩光轨車
  • 2021-04-12 12:42

不可以的,你的抵押作为担保方,银行在没有收回抵押款之前是不会允许你撤消的。没有银行的接清证明,房交所是不会对你房屋进行解除抵押登记的。 你打官司也打不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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