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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法拍卖法拍卖法

答案:1  悬赏:1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6-03 10:21
  • 提问者网友:我没有何以琛的痴心不悔
  • 2021-06-02 21:55

请问一方向法院申请拍卖标的物,流拍后,需要降价二次拍卖的,需要征求申请方和被申请方意见吗?

有关条文是怎么规定的?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青灯有味
  • 2021-06-02 22:12

需要征求双方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七条 拍卖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确定的拍卖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当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八条 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

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条 保留价确定后,依据本次拍卖保留价计算,拍卖所得价款在清偿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后无剩余可能的,应当在实施拍卖前将有关情况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收到通知后五日内申请继续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应当重新确定保留价;重新确定的保留价应当大于该优先债权及强制执行费用的总额。

依照前款规定流拍的,拍卖费用由申请执行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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