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视同销售,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产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
但是此商品的所有权没有转移,还能作为视同销售吗 ,是否应该就其构成商品的原材料的进项税额做进项税额转出呢 。但是用于工程的毕竟是商品,又有增值环节。我现在很犹豫 不知道怎样记入 有谁明白 讲得详细点 谢谢了
如果视同销售,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产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
但是此商品的所有权没有转移,还能作为视同销售吗 ,是否应该就其构成商品的原材料的进项税额做进项税额转出呢 。但是用于工程的毕竟是商品,又有增值环节。我现在很犹豫 不知道怎样记入 有谁明白 讲得详细点 谢谢了
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应视同销售
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货物的所有权仍在企业,并未发生转移,只是资产实物的表现形式发生了变化,因此,并非销售业务,不能确认收入,但应在货物移送时,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作会计分录如下:借:在建工程等;贷:库存商品等,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商品用作在建工程视同销售,如是库存外购商品用作在建工程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贷: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如是自产商品用作在建工程增值税按销售价计算增值税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贷: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
1、自产产品用于某项工程,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是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视同销售。
法律依据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2、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及第16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