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老人减免刑罚具体是在那些朝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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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4-01 02:20
- 提问者网友:骨子里的高雅
- 2021-03-31 10:32
中国古代老人减免刑罚具体是在那些朝代?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一把行者刀
- 2021-03-31 11:01
中国古代法制中素有“矜恤老幼”的传统。西周时期有“三赦”之法,三赦是“一曰幼弱,二曰老耄,三曰蠢愚”。幼弱是指7岁以下的年幼者,老耄指八十岁以上者,蠢愚指白痴,此三种人犯罪都可赦免其罪。“三赦”之法是西周时期“明德慎罚”思想以及“亲亲”“尊尊”的礼的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体现了奴隶社会统治者矜老、怜幼的思想。秦律以身高确定刑事责任,汉代则依据年龄确定刑事责任。惠帝时诏令:“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满十岁有罪当刑者,皆完之。”景帝时规定:“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阅示、侏儒当鞠系者,颂系之。”宣帝元康四年(前62)诏:“自今以后,诸年八十以上,非诬告杀伤人,它皆勿坐。”两汉法律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几经变化,但都体现了矜恤老幼的精神。〔6〕唐律将老年人犯罪分为三等:第一等为年龄七十以上,犯流刑以下,允许收赎;第二等为年龄八十岁以上,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皇帝裁决;第三等为年龄九十岁以上,虽犯死罪,也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唐律“对老年人犯罪宽宥处罚”的原则也被后世宋、明、清统治者沿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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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封刀令
- 2021-03-31 15:06
《唐律疏议》也有,还规定了刑事责任年龄。
抱歉,我的法制史学的不好……
抱歉,我的法制史学的不好……
- 2楼网友:封刀令
- 2021-03-31 13:59
西周时期有“三赦”之法,三赦是“一曰幼弱,二曰老耄,三曰蠢愚”。凡此三者皆赦免其罪。80 岁、90岁以上的老人及7岁以下的年幼者犯罪都可减免刑罚,是西周时期“明德慎罚”思想以及“亲亲”“尊尊”的礼的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
- 3楼网友:深街酒徒
- 2021-03-31 12:38
《礼记•曲礼上》云:“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即指悼(7岁以下的幼儿)与耄(80岁或80岁以上的老人)两种人即使犯了罪,国家也不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也是我国法律文献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最早记载。
战国时期各国的变法很多,李悝也在魏国魏文侯的支持下进行变法,推行新政。其中之一就是制定了《法经》。 《法经》是中国古代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成为以后历代法典的蓝本。
《法经》共有六篇,即盗、贼、网(或囚)、捕、杂、具。李悝认为盗和贼是对统治的最大威胁,所以放在了最前边。贼是指伤害人和反叛。杂是指盗、贼之外的各种犯罪行为。具类似于现代刑法中的总则部分,规定定罪量刑的原则。 第六篇《具法》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法典中的总则部分。不过现存下来的《法经》内容只有对于未满15岁的未成年人和年满60岁的老人在量刑时予以减轻刑罚的规定。
汉朝建立后,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加了三篇,制定了《九章律》,作为汉朝法律的基础。
儒家思想讲究“施政以仁”,早在西周时期就有“矜老恤幼”的原则。汉朝统治者为了标榜“施政以仁”,强调贯彻儒家的这一恤刑思想。汉景帝后元三年(公元前141年),“著令: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侏儒,当鞫系者,颂系之。”②所谓“鞫系”,即监禁;所谓“颂系”,即给予宽宥待遇,指免戴刑具。此令就是对老、幼、孕妇、书生、侏儒等幼弱者,在被监禁期间给予免戴刑具的优待。汉宣帝元康四年(公元前62年)也下诏:“自今以来,诸年八十以上,非诬告、杀伤人,它皆勿坐。”③汉成帝鸿嘉元年(公元前20年)令:“年未满七岁,贼斗杀人及犯殊死罪者,上请廷尉以闻,得减死。”④东汉光武帝时期再下诏令:“男子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妇女从坐,自非不道,诏所名捕,皆不得系。”⑤即老人幼童和连坐妇女,除犯大逆不道诏书指明追捕的犯罪外,一概不得拘捕监禁。汉平帝元始元年(公元1年)还规定:“天下女徒已论,归家,顾山钱月三百。”就是指妇女论罪已定,并放归家,可以一月出钱三百,以使人代役。汉代之所以给老幼妇女以优待,原因是他们的犯罪行为不能构成社会的严重危害,以及又能体现统治阶级的宽仁思想。
唐律主张对老幼废疾者,分三种情形实行减免刑罚:第一,70岁以上,或者15岁以下,以及废疾者犯流罪以下,收赎。第二,80岁以上,或者10岁以下,以及笃疾者,犯反逆、杀人罪应处死刑的上请;盗窃及伤人者,收赎;其余犯罪皆不论。第三,90岁以上,或者7岁以下虽犯死罪,不加刑(不追究刑事责任)。
唐律法律规定在押犯人,或80岁以上、10岁以下老幼之人,以及笃疾者无控告权。对享有议、请、减等法律特权的犯人,70岁以上、15岁以下的老幼,以及孕妇、残废人,不得拷讯。对此,采用三人以上为证,实行众证定罪。
宋代限制年老及废疾者的诉讼权利,如规定“民年七十以上及废疾者,不得投牒,并令以家人代之”。
战国时期各国的变法很多,李悝也在魏国魏文侯的支持下进行变法,推行新政。其中之一就是制定了《法经》。 《法经》是中国古代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成为以后历代法典的蓝本。
《法经》共有六篇,即盗、贼、网(或囚)、捕、杂、具。李悝认为盗和贼是对统治的最大威胁,所以放在了最前边。贼是指伤害人和反叛。杂是指盗、贼之外的各种犯罪行为。具类似于现代刑法中的总则部分,规定定罪量刑的原则。 第六篇《具法》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法典中的总则部分。不过现存下来的《法经》内容只有对于未满15岁的未成年人和年满60岁的老人在量刑时予以减轻刑罚的规定。
汉朝建立后,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加了三篇,制定了《九章律》,作为汉朝法律的基础。
儒家思想讲究“施政以仁”,早在西周时期就有“矜老恤幼”的原则。汉朝统治者为了标榜“施政以仁”,强调贯彻儒家的这一恤刑思想。汉景帝后元三年(公元前141年),“著令: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侏儒,当鞫系者,颂系之。”②所谓“鞫系”,即监禁;所谓“颂系”,即给予宽宥待遇,指免戴刑具。此令就是对老、幼、孕妇、书生、侏儒等幼弱者,在被监禁期间给予免戴刑具的优待。汉宣帝元康四年(公元前62年)也下诏:“自今以来,诸年八十以上,非诬告、杀伤人,它皆勿坐。”③汉成帝鸿嘉元年(公元前20年)令:“年未满七岁,贼斗杀人及犯殊死罪者,上请廷尉以闻,得减死。”④东汉光武帝时期再下诏令:“男子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妇女从坐,自非不道,诏所名捕,皆不得系。”⑤即老人幼童和连坐妇女,除犯大逆不道诏书指明追捕的犯罪外,一概不得拘捕监禁。汉平帝元始元年(公元1年)还规定:“天下女徒已论,归家,顾山钱月三百。”就是指妇女论罪已定,并放归家,可以一月出钱三百,以使人代役。汉代之所以给老幼妇女以优待,原因是他们的犯罪行为不能构成社会的严重危害,以及又能体现统治阶级的宽仁思想。
唐律主张对老幼废疾者,分三种情形实行减免刑罚:第一,70岁以上,或者15岁以下,以及废疾者犯流罪以下,收赎。第二,80岁以上,或者10岁以下,以及笃疾者,犯反逆、杀人罪应处死刑的上请;盗窃及伤人者,收赎;其余犯罪皆不论。第三,90岁以上,或者7岁以下虽犯死罪,不加刑(不追究刑事责任)。
唐律法律规定在押犯人,或80岁以上、10岁以下老幼之人,以及笃疾者无控告权。对享有议、请、减等法律特权的犯人,70岁以上、15岁以下的老幼,以及孕妇、残废人,不得拷讯。对此,采用三人以上为证,实行众证定罪。
宋代限制年老及废疾者的诉讼权利,如规定“民年七十以上及废疾者,不得投牒,并令以家人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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