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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穆拉比法典体现了古代什么思想

答案:4  悬赏:5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3-07 21:51
  • 提问者网友:暮烟疏雨之际
  • 2021-03-07 03:25
汉穆拉比法典体现了古代什么思想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像个废品
  • 2021-03-07 04:37
汉谟拉比法典的实质是为了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奴隶主平等,奴隶身份低下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青灯有味
  • 2021-03-07 08:03
说简单点的古代东方法律的最大的特点就是礼法结合,诸法合体,刑民不分,行政司法合一,多种思想并存~ 一、中华法系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 儒家是春秋战国时期形成的并且有较大影响的一个学派,其创始人是孔子,先秦儒家以孔子、孟子和荀子为代表,其三人各有自己的思想特点,孔孟代表封建贵族的利益,荀子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要求,孔子继承了西周以来的“礼治”和“明德慎罚”思想,提出了“为国以礼”的礼治论,“为政以德”的德治论,“为政在人”的人治论,孟子在孔子基础上提出了“仁政”的思想,而荀子进一步提出礼法统一观,他们三人的法律观点在当时并没有成为当时法制的理论基础,到了汉代,国家统一,经过几十年的恢复发展,诸侯王的势力也强大了,构成了对中央集权的威胁,为了加强思想领域的控制和解决复杂的社会关系,汉武帝采纳了董仲舒提出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董仲舒提出的儒家思想已经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儒家思想,它是以儒学为主体,同时吸收了阴阳、法、道诸家学说,是一种全面而系统以儒法结合为特色的新的封建统治理论,它的基本内容为:“君权神授、德主刑辅、三纲五常”三个方面,这些观点正迎合了当时的需要。为实现法律儒家化,采取了三项措施:一、是直接确立一些体现儒家思想的法律制度,如“亲亲得相首匿”制度,恤刑制度;二、是春秋决狱;三是引经注律。通过这些措施,使儒家思想成为中国古代法的理论基础的开始,后来各封建王都坚持把儒家思想作为构建自己法制的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中华法系的代表《唐律疏议》更是以儒家思想的德主刑辅为核心指导思想,其中规定“十恶”严厉打击谋反、谋大逆、谋叛,甚旨在维护君权,“同居相隐不为罪”的思想,这项原则直接来源于儒家主张的“父子相隐”的思想,“十恶 ”中的“不孝、不睦、不义、内乱”旨在行维护儒家的三纲五常之说,类似的规定举不胜举,可以这样说,唐律中的每项规定都有儒家思想作支持,法律成为儒家化的法律,以儒家学说为指导思想,一直延续到清朝末年。二、礼法结合礼是氏族社会末期宗教仪式的产物,后来从单纯的宗教仪式转变为国家组织的一项活动,由维系血族团体的纽带变成强化国家组织的工具,礼的主要内容就由祭祀风俗演变为旨在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中国古代法多指刑法,中华法系的礼法结合可谓源远流长,这要追溯到法的起源,法的产生就是有相当部分是由礼转化而来的,其经过是,氏族祭祀而举行的仪式,逐渐成为礼仪,成为人们自觉自愿遵循的习惯,氏族晚期,成员之间权力和财富的差别日益显著,富贵贫贱的差距日益突出,掌握权力者同时占有财富,成为贵族垄断了祭祀的主祭权,同时,也控制了萌芽状态中的政治权利,原始状态的礼也逐渐由氏族的习惯演化而具有了法的性质和作用,原来用以区别血缘关系亲疏尊卑的礼,同时成了确定人们在组织中等级地位的法,在这种转变中,礼法难分是自然的,西周周公制礼,此时的礼就具有了法的性质和作用,此时的刑事立法也是礼的一部分,人们违反了礼也就违反了刑,即“出礼则入刑”,这是起源上的礼法结合。把“礼法结合”作为一种治国理念的倡导者首推是荀子,虽然孔孟的思想中有把礼作为立法的指导原则,但荀子在中国历史上最早将礼与法结合起来,以法治充实礼治,引法入礼,使礼法结合起来。礼法结合最初表现是战国的“礼不下庶人,刑上大夫”,在汉代得以形成和确立,在汉武帝时形成了以董仲舒为代表的新儒学,强调以礼为主,礼法结合,并被汉武帝确立为官方思想,即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其主张顺天势、法自君出;礼律结合,法有等差,即以:“三纲五常”作为指导立法司法的原则,主张德主刑辅,先教后刑,主张应经合义、论心定罪。到了唐代,礼法结合也成熟了,礼不但指导司法而且成为成文法的主要内容,形成了礼教支配法的局面,为礼所肯定的便是合法的,礼所不容护的,是法令禁止的。唐律中规定十恶、官当、八议、服制定罪、同居相隐,存留养亲等制度,都是礼在法典中的表现,正因为如此,《唐律疏议》成了“一准乎礼”的样板法典,这样礼法结合的影响一直延续到清末。可以这样讲,中国古代法是以礼的纲领和原则构成法的基础,比如“三纲”教条不仅是法典编纂的枢纽,(卫禁、职制、户婚三篇顺序),也是法典内容的枢纽,“十恶”是“三纲”原则的具体化和条文化;中国古代法体现了礼的德治仁义精神;法律直接或间接取自礼的规则,如“八议”取自《周礼》、“七出”和“三不去”取自《大戴礼记》等等,法律的解释以礼为准,这些足以说明中华法系礼法结合的特点。三、家族本位的伦理法中国古代社会是以家族为本位的,宗法伦理精神渗透到了社会各个领域,在封建法律思想中,名分或身份有着根本意义,是一切政治组织伦理道德及法律规范的基点,孔子认为“正名”是政治的头等大事,要搞“君君、臣臣、父父、子子”那一套,后经董仲舒倡导,把“三纲”原则提到“经国大典”地位,神圣不可侵犯,正如《唐律疏议》中的“十恶”,能反映“君为臣纲”的有:谋反、谋逆、谋叛、大不敬,能反映“父为子纲”的有:不孝、恶逆、不睦,能反映“夫为妻纲”的有:不义,其中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更是维护家族伦理,这些是国家法体现了维护家族伦理,还有家族法更是维护家族伦理的,其实,家族本位的伦理法讲的是家族和身份,比如《晋律》中的“准五服以制罪”,这些都体现了封建法律是以家族为本位的伦理法,通过这些来维护君权、父权、夫权的社会,只有这样,封建社会的根基得以巩固,因而,各代的封建王朝都始终坚持法的家族本位的伦理性,一直到清朝末年。四、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战国初期魏国李悝著《法经》六篇,盗、贼、网、捕、杂律、具律,这六篇皆罪名之制,这是我国第一次公布成文法,把许多民事问题也用刑事加以制罪,《汉律》是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根据新的情况增加《户》、《兴》、《厩》三篇而成之《九章律》,《九章律》中既有刑事方面规定也有民事方面的规定,还有诉讼方面的规定,即诸法合体,民刑不分,而隋代《开皇律》有十二篇《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各篇,一部法律中规定了民、商、刑、婚姻、侦查、诉讼各方面法律关系,此后唐、宋、元、明、清只是在律的内容上有所增减外,在体例等方面无大的更改,因此,从中国古代李悝著《法经》起,一直到清未《大清律例》都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这种状况贯穿整个封建时代。五、行政司法合一秦代地方司法机构分为郡、县两级,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合二为一,郡守和县令不仅主管行政,同时也掌管司法审判。唐代地方设州县两级政权机构,仍然沿用了前代的行政与司法合一的制度,州县长既是地方行政首脑,又是当地的司法长官。这种行政与司法合一体制贯穿于整个封建时代的始终,使得司法始终都没有走向独立,甚至成为行政机关的附庸。中华法系的特点有哪些,一直以来也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本文仅从最普遍认可的特点,作上述简要论述。
  • 2楼网友:不甚了了
  • 2021-03-07 06:30
《汉穆拉比法典》体现了古代法治思想,《汉穆拉比法典》是目前已知的世界历史上第一部比较完备的成文法典,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 3楼网友:患得患失的劫
  • 2021-03-07 04:53
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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