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爸是一个农民,在建筑工地做泥水工人,家里手推车在08年6月一晚被盗,次日晨寻找,并向村治安点报失。同村一流氓家的板车也同晚被盗,他老婆在回收站找到车子后叫人开车接我爸爸取回,(废品回收站管理不规范众所周知,)此时那流氓已经向收购站负责人要求赔偿8000元。我爸到场时价值1000多元的手推车已被破坏,我爸只想:拿不回车只要800元补偿也好。我爸和那人从不相往来于是拿了钱就回去上班了。今年8月18日我爸被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7日送至西山坪劳教所至今,但家属没有得到任何通知:刑事拘留通知书 劳动教养决定书。
请问公安机关有权力不通知家属吗?我爸这种情况是寻衅滋事吗?
被拘留了近一个月吗?拘留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只能是14天,流窜作案等特殊情况下可以拘留37天。
另外劳教需要是市一级公安机关批准。
公安机关没有权力不通知家属。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遇有法定紧急情况下依法采取的临时剥夺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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