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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结果的执行问题

答案:2  悬赏:2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1-04 18:55
  • 提问者网友:温柔港
  • 2021-01-03 20:09
龚律师,您好:我的仲裁裁决书(2012年11月15日下发的)中有一条是公司需要给我补缴2011年9月-2012年4月,共计八个月的保险。但由于沈阳当地的相关法律规定,为了避免我的社会保险出现中间断档的情况,这八个月保险我已经按照灵活就业人员(与公司在职缴纳是不一样的)来缴纳了。这种情况下,公司是没有办法给我补缴的,那么我要求法院强制执行的话,可不可以要求法院按照那8个月由公司给我缴纳的情况下,公司应承担的部分和相对应的滞纳金呢?还有就是我这个是沈河区仲裁下的裁决书,那么我该申请哪一级法院进行强制执行呢?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患得患失的劫
  • 2021-01-22 06:40
你这个问题现在来看,有点麻烦了。如果当时你已经自已补交的话,你可以要求公司承担他们应承后的部分,那样仲裁直接判公司支付那部分的钱给你就更直接了(相当于你帮公司代付的社保费用)。现在已经判决补交保险的话,而时实际上,你已经补交了,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只能按仲裁裁决来执行的。建议先沟通,如果沟通不了的话,问问劳动局,此类情况如何处置,之前有没有类似的情况。我再了解一下,有没有类似案件,如有其它的发现,再补交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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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楼网友:北方的南先生
  • 2021-01-22 07:55
仲裁机构是民间机构,并没有执行权,执行的权力控制在法院手中。法院也是依靠这个权力来监督仲裁机构的。一方申请执行裁决,一方申请撤销裁决,法院需要进行审查才能做出最后判断,在没有最终结论之前只能中止执行呀。如果不管三七二十一先执行了,万一发现裁决适用法律错误,或者程序违法之类的,要撤销那咋办,会给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这里的中止就是暂时停止,如果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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