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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为他人担保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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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2-27 11:09
  • 提问者网友:謫仙
  • 2021-02-26 11:08
请问土地储备中心土地,是否可以为其他私营企业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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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迟山
  • 2021-02-26 12:36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七章就如何对划拨土地进行抵押作出了十分明确具体的规定: 1.主体必须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必须履行一定的手续;①审批手续,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②出让手续,也就是必须交纳出让金,取得对土地使用权的处分权。可以看出,国家对划拨土地抵押作了十分严格的限制。该条例第七章就划拨国有土地抵押的主体规定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将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排除在外。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划拨土地是国家为了行使管理职能,发展公益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而采取的一种土地使用政策,是国有土地无偿使用形式。因此,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不能以国家划拨的用于行使国家职能和发展公益事业的土地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商事活动。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它地上定着物”。因为土地取得方式的不同,土地所有者拥有的权限范围也截然不同,只有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才享有处分权。因此国有土地也就不能够进行抵押。担保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地产抵押房随地走,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明确限定为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这也把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排除在外。合同法规定,对国有划拨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处分权。这对于任何一个划拨土地使用单位以及信贷部门来讲,都是明知的。如果故意将国家所有的、用于特定用途而划拨使用的土地进行抵押,一旦抵押权实现,损害的将是国家的利益。因此,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而订立的抵押合同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合同是无效的。1997年8月18日〔1997〕国土函字第96号国家土地管理局对最高人民法院经〔1997〕18号函的复函第4条规定:“对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于不属于当事人的自有财产不能作为当事人财产裁定。但在裁定转移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涉及有关土地使用权时,在与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可裁定随地上物同时转移。凡属裁定中改变土地用途及使用条件的,需征得土地管理部门同意补交出让金的,应在裁定中明确,经办理出让手续,方可取得土地使用权。”可见,国家国土部门的函件已经证实了划拨土地使用权并非土地使用人的自有财产,即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属于当事人的自有财产。因此,划拨土地使用权不能无条件地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程序: 1.办理批准手续。由抵押人持土地使用权抵押申请书、土地证书原件、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等有关文件资料向县土地管理局申请,经批准后领取《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批准书》。 2.土地估价。抵押人在市土地管理局指定的评估机构对抵押地块进行评估,领取土地估价报告,核定出让金数额。 3.申请地价确认。抵押人持土地估价报告,填写土地估价结果确认申请表,经审批后领取《土地估价结果确认书》。 4.与抵押权人签定协议。抵押人持《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批准书》、《土地估价结果确认书》及土地证书原件,与抵押权人签置抵押合同。 5.办理他项权利证书。1997年国土字第2号,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合法凭证是《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不作为抵押权的法律凭证,抵押权人不得扣押抵押土地的土地证书。抵押权人扣押的土地证书无效,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原土地证书作废,并办理补发新证手续。”“抵押登记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准予登记,土地管理部门在抵押土地的登记卡上进行注册登记,同时在抵押人土地使用证内记录,并向抵押权人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土地使用权抵押权正式生效。”通过以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看出,只有特定的主体在履行一定的手续之后,划拨土地才可以用于抵押,但是现实中的大部分做法都是违法违规的。一些单位随意用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造成担保行为的不规范,造成的后果或者是国家利益遭受损害,或者是债权人的担保利益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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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楼网友:西风乍起
  • 2021-02-26 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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