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诉讼请求
- 提问者网友:欲劫无渡
- 2021-05-05 02:38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第四晚心情
- 2021-05-05 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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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我住北渡口
- 2021-05-05 04:26
在物权法立法过程中,关于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是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大陆法系一些国家明确规定某些物权请求权可以不适用诉讼时效。例如,《德国民法典》第758条规定的解除共有请求权、第2042条第2款规定的共同继承人解除遗产按份共有请求权、第898条规定的不动产登记更正请求权或其他相关请求权等,不适用诉讼时效。但该法典第197条第1款规定,基于所有权和其他物权所产生的返还请求权的时效期间为30年,而第1004条所规定的物上排除妨害请求权和停止侵害请求权的时效期间仅为3年。我国《物权法》并没有规定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笔者认为,就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请求权而言,原则上不应适用代写代发论文诉讼时效,理由是:就确权请求权的性质来看,其只是请求法院作出最终判断,并不是在权利遭受侵害之后寻求救济,而是在权利发生争议的情况下,要求公权力介入,对当事人的权力进行确认,并不要求对方当事人作出一定的给付。而且,此种请求权可能有特定的当事人,也可能没有特定的当事人,例如,某宅基地长期四至不明,宅基地使用权人请求确定土地边界,在此情况下,可能不一定有相对人。就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请求权而言,同样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理由是:妨害行为或危险行为通常是一种持续性的行为,只要妨害行为或危险行为存在,权利人就一直处于被侵害状态或危险状态,若两年后,妨害行为或危险行为仍然存在,但因时效期间己过,宅基地使用权人就不能行使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请求权,则不利于保护权利人,而会使不法行为人的行为合法化。就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一直存在争议。在笔者设计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要件主义”制度中,返还原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当已经登记宅基地被他人非法占有,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可以在任何时候提出返还登记的宅基地的请求,而不应当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这是因为,登记具有公示的效力、对抗的效力以及权利推定的效力。若就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发生争议,那么,只能通过确权程序进行变更登一记。在变更登记以前,登记记载的形式上的权利人如果己经将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其结果是真正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丧失宅基地使用权,善意第三人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但善意第三人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原真正的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向原形式上的宅基地使用权人请求侵权损害赔偿,但该侵权损害赔偿,当然要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企法网 http://www.enterlaw.net/index.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