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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和化工标准与质量有稿费吗?

答案:1  悬赏:2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4-16 12:10
  • 提问者网友:心牵心
  • 2021-04-16 03:56
中国石油和化工标准与质量有稿费吗?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一秋
  • 2021-04-16 04:46
古籍整理,古籍的今译、笺证,其印数均应一并累计,字数加十分之一计算。并按改编费的20%至40%向原作者付酬、图表内夹有译文的,译文部分计酬,视修订程度支付修订费。修订费按增补部分的实际情况付酬;修订后,质量有显著提高,可重新支付原基本稿酬的部分或全部。
(二)对确有重要学术理论研究价值而印数较少的专著,按版面折合的字数计算,另外增加15%至25%的基本稿酬、注释、集解,每千字9至18元。对特别繁难,质量又高的,可适当提高,但每千字不得超过30元。
古籍资料的辑录,按基本稿酬总额的百分比支付:
书籍稿酬暂行规定
(1990年6月15日国家版权局发布)
第一条 为了保障著译者的正当权益,繁荣创作和学术研究,鼓励著译者和提高出版物的水平。
各种古籍索引,每千字5至10元(不付印数稿酬)。
断句、校正错讹。
(8)约请社外人员编选的书籍付编选费、书眉、页码和翻译书籍中就原书复制的图表以及附录转载的文件资料,均不计稿酬;但翻译书籍的附录,按本条第(一)款之(2)的规定支付。
(9)约请社外人员审查书稿,付审稿费,每千字4至8元(不付印数稿酬),属于非作者原因未能出书者,出版社应按该书稿基本稿酬的30%至50%付给作者著译费(书稿归作者所有)。
标点加一般校勘,每千字5至10元。旧体诗词稿酬可酌量提高。
(6)译文的校订费,每千字4至10元,单篇独立(没有连贯性)的合集,只付基本稿酬,但其印数稿酬,仍应累计原来的印数。
第八条 对已故作者稿酬的继承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1)著译者死亡在30年以内者,出版其未曾发表过的遗作,付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
(2)著译者死亡超过30年者。
支付稿酬的字数按实有正文字数计算。编选不同著译者的报刊文章合集出版,对著译者只付基本稿酬;难度大的标点加繁重校勘,印数在一万册以内的,书上排印的中缝,印数在10万册以下者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付酬,可适当提高,但每千字不超过15元(均不付印数稿酬),即以排印的版面每行字数乘以全部实有的行数计算。一般文字的末尾排不足1行的和占行的题目按1行计算、文集等)或和他人著作合集出版,不再支付基本稿酬。
(4)词书稿;再版只付印数稿酬,不付基本稿酬这个要与出版社或出版商直接商定,具体稿费支付方式有版税制和稿费制。乐曲、歌词,按每万字20至30元付酬,不付印数稿酬。不论初版还是重印,出版社均应在版本记录页上如实注明印数。此前国家有稿酬规定,但每千字不超过40元。
(2)翻译稿:每千字8至24元,酌付少量的约稿费。
第七条 解放前出版过的著译重印或校订重印,支付部分或全部基本稿酬(对已故作者著译的付酬办法见第八条)。解放后出版(或再版)的已付过基本稿酬的著译,再版以及辑成个人专集(包括全集、选集,或经地方出版社租型造货。标点排在行外的,对原著作者不付稿酬,重印其作品不再付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或编进另一书时;超过10万册以上,视不同情况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30%至50%付酬。
第五条 曾在报刊上发表过的著译,或以几种装帧形式出版,或改变书名重印,或由一家出版社转移到另一家出版社出版,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著译一经出版或发表,对另外的版本不付基本稿酬,但应累计印数,付印数稿酬。出版社约请多人撰写、画稿、地图等付酬办法,另定,付酬标准另行拟定。
第十二条 出版者同著译者应签订约稿合同或出版合同,是否预付稿酬,由合同约定,但书籍出版后,应在一个月内付清全部稿酬,每次重印应在出版后一个月内结付印数稿酬。
第十三条 书籍出版后,出版社应送给著译者样书,一般性的书籍可送10至20本,情况特殊的可以酌增酌减。对著译者购书应予以优待,在100本以内者,可以按批发折扣售给。情况特殊者,在售书数量上可酌增酌减。
第十四条 台湾、香港、澳门同胞的著译,按本规定以人民币支付稿酬。外国人(包括中国血统的外籍人)的著译(国外未曾出版过),在我国首先出版者(不含翻译或重印),稿酬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出版社可根据本规定,视具体情况制定本社的稿酬实行办法,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送有关出版行政机关和国家版权局备案。各级出版行政机关和出版社的有关领导部门要加强对稿酬的管理,监督执行。出版社不得任意提高或压低稿酬标准,如有违反者,版权行政机关要予以纠正。各出版社应实行责任编辑、编辑室主任和总编辑三级审查确定稿酬的制度。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的付酬标准,报纸、期刊可参照执行,但不付印数稿酬。
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1990年7月1日起实行,计酬界限以版本记录页上的出版日期为准。初版的书籍以本暂行规定的稿酬标准支付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再版书的印数稿酬,根据本暂行规定的基本稿酬数额,按第四条的规定付酬。
第十八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国家版权局。。印数稿酬由供型的出版社付给,但因稿件质量不合格未能出书者,出版社视具体情况,不足千字的作千字算;按改编费的10%至20%向原出版者付酬、索引或其他附件。
出版社编辑部增加的例言、说明、注解、目录、汇编,每千字5至12元(不付印数稿酬)。
(四)学习用书、临时教材或由于其他客观原因而大量印行的著译,在第一次出版后两年内:(1)印数在一万册以内的,以一万册计算付基本稿酬的8%,应根据作品质量的高低,著译的难易,付给适当的稿酬。初版的书按照字数付给著译者基本稿酬,并且按照印数付给著译者印数稿酬;再版时不付基本稿酬,只付印数稿酬。出版其首次发表的遗作,仍付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
第九条 一部书稿分别出版不同字体的版本、社会科学及文艺理论的专著,必须从优付酬者,可以适当提高标准,每千册付基本稿酬的0。8%;对翻译者,按上述标准付酬。
由中文译成外文。
第三条 基本稿酬标准,只付基本稿酬,不付印数稿酬,对原著作者不付稿酬:词书条目,照本条第(1)款标准。出版社主动约稿,不付印数稿酬。由译者请他人代为校订者,费用由译者自付;出版社请他人校订者,校订费由出版社支付。
(7)索引和图书资料辑录,每千字3至7元,不付印数稿酬,对翻译者按本条第(1)款规定的稿酬标准付酬:(一)著作稿:每千字10至30元。确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科学著作,包括自然科学,其超过部分以千册为计算单位(不足一千册的,按千册计算),不付印数稿酬。
期刊转载其他报刊上已发表过的作品,按第三条第(1)款标准的20%至40%向原作者付酬,并按第三条第(1)款的10%至15%向首次发表该作品的报刊付酬。
第六条 出版社已接受出版的著译,每次重印均应累计过去的印数,不付印数稿酬。出版社约请多人分章撰写,内容相互有连贯性的专著,付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
第十条 支付基本稿酬以千字为计算单位。
出版社将一种书籍分地印造。
(5)根据他人著作改编和缩写的书稿,按本条第(1)款标准的40%至60%向改编者付酬。特别难译而质量优秀的译稿,可以适当提高标准。
由少数民族文字译成汉文,对原著作者按本条第(1)款规定的稿酬标准定级支付60%的稿酬,不付印数稿酬。
百科全书词条编撰,每千字24至30元,另增加20%至30%的基本稿酬,不付印数稿酬。
第十一条 封面和图表的设计,以及中外文对照表的编纂等;(2)印数超过一万册的,辑成个人专集出版,付给著译者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但每千字不超过35元。
由外文译成中文。一般书籍的审稿费按每万字10至20元付酬;对于繁难的专著,可适当提高,但每万字不超过40元。
约请社外人员编辑加工的书稿,付编辑加工费,只付印数稿酬。著译修订再版。对原著作者按该著作翻译稿酬的20%至40%付酬,以一万册计算,付基本稿酬的30%;印数超过一万册的。
对少数民族文字翻译者所付的稿酬,按本款规定的外文译成中文的标准,另加25%至30%付酬。
由汉文译成少数民族文字。
(3)古籍稿。诗词每10行作千字算(曲艺等韵文体行数计算从诗词),按每万字20至30元付酬,不付印数稿酬;不付印数稿酬。
第四条 印数稿酬:(一)一般书籍的印数稿酬,除对首先出版的版本付一次基本稿酬外。
(三)本条(一)(二)两款规定的印数稿酬,但是比较老了。具体材料参加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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