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户之前超标的税额,“营改增”后,要不要再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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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11-13 02:04
- 提问者网友:疯孩纸
- 2021-11-12 11:06
“营改增”户之前超标的税额,“营改增”后,要不要再补交?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胯下狙击手
- 2021-11-12 11:36
你好,
营改增企业,营业额超过500万元的,强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广告业增值税税率6%,不是17%,
补交17%的增值税不合理。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
为了保障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将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 营改增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三、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四、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如符合相关规定条件,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营改增企业,营业额超过500万元的,强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广告业增值税税率6%,不是17%,
补交17%的增值税不合理。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
为了保障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将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 营改增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三、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四、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如符合相关规定条件,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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