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产生的原因为什么没有缔约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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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3-29 02:41
- 提问者网友:星軌
- 2021-03-28 19:35
债权产生的原因为什么没有缔约过失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酒醒三更
- 2021-03-28 20:39
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尚未建立起法律关系的前提下,由于一方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导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而需要承担的责任,旨在保护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信赖关系。而我们所说的法定之债,则必须在法律关系形成之后才得以发生。所以,缔约过失虽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属于法定之债。追问嗯,有道理,谢了哥们追答交流快乐!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白昼之月
- 2021-03-28 21:04
怎么没有~债的产生原因里的法定之债就包括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及缔约过失之债~~缔约过失之债就是合同之债的一种。追问缔约过失好像是最近学界争议的应该加入债务关系发生原因的一种原因。追答缔约过失本身就是合同法里规定的,《合同法》第42条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该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可见缔约过失责任实质上是诚实信用原则在缔约过程中的体现。
所以说缔约过失就是合同之债的一种,只不过比较特殊,属于先合同义务。在合同法力规定的也比较抽象。学界争议的是说把这个责任再明确化一点罢了。
所以说缔约过失就是合同之债的一种,只不过比较特殊,属于先合同义务。在合同法力规定的也比较抽象。学界争议的是说把这个责任再明确化一点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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