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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怎么区分呢?

答案:3  悬赏:7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3-04 12:54
  • 提问者网友:蔚蓝的太阳
  • 2021-03-04 02:28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怎么区分呢?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迟山
  • 2021-03-04 03:40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是我国民法最为重要的对法律行为的分类之一。
  1、负担行为是指一个人相对于另一个人(或若干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之义务的法律行为。 它的首要义务是确定某项给付义务,即产生债务关系。一般说来,负担行为是以发生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法律行为,也叫债权行为。 一般说来,对于交易的过程,负担行为仅仅是手段而非目的,是暂时的,是物权或其他权利变动的准备阶段。通说认为,负担行为一般通过合同表现出来,也可以通过单方法律行为表现。相对应的概念是处分行为。
  2、处分行为是直接发生某项权利移转或消灭效果的行为。主要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 客体可以是权利,如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也可以是物。 处分行为相对于负担行为而言,它并不是以产生请求权的方式,为作用于某项既存的权利作准备,而是直接完成这种作用行为。“处分”即为权利的转让、权利的消灭,在权利上设定负担或变更权利的内容。如:转移物的所有权、让与债权,抛弃所有权或免除债务,设定质权,将土地债务变更为抵押权。“处分人”仅仅是指其权利被转让、被设定负担、被消灭债权或被变更内容的人,而不是取得权利、免除负担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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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楼网友:话散在刀尖上
  • 2021-03-04 04:45
举个例子,一房多卖。
签订买卖合同时负担行为,无论无权是否发生转移,处分行为(也就是购房合同)均有效。
过户是处分行为,最终使物权发生变动。追问负担行为不会使物权发生变动是么?我就不太明白二者区分跟善意取得有什么关系追答我之前也回答过类似的为题,偷个懒,把那时候的回答复制过来啦~
将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区分开来,有一部分意图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
举个例子来说,一房多卖的情况下,多次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均有效,但物权变动却只会发生一次。但如果其他人也都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那么,其他人在追讨购房款以及损失的时候,在证据上,就可以提出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这样在法院立案已经诉讼流程中,都会比较顺利,更加保障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以及时候的追偿。
但不可否认的,这样的区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正如你提的问题,负担行为不要求处分权,善意第三人和相对人签订合同后,发觉目的无法达到,凭借该合同起诉,结果法院只会判决合同有效,但物权不发生变动,这样即使官司打赢了,也根本无从谈执行,实际权益也没法得到保障。这需要法律进一步完善追问你说的很好,看到了你的法律功底。只不过我的水平有限,看了好几遍,看不懂~,呜呜呜、我只是初涉民法,啊 晕了追答区分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也是去年刚刚提出来的~不理解也是正常的哈~ 你只要从字面上去理解就可以了。
处分行为,处分,就是对自己所有或占有的物的所有权做出的行为。可以导致物权的直接改变~比如我提的不动产买卖。不动产的物权转移已公示为要件,只有经过过户登记,才能完成物权转移,因此过户就是处分行为。
负担行为,负担,就是给自己产生义务,或更通俗一点就是给自己设置一些自己必须去做的事。比如合同行为。不动产买卖中,先签订合同,然后根据合同履行,单从签订合同来说,你去对方签订合同时,你就给自己设置了一个义务,那就是当对方按照合同履行付款义务后,你必须为其过户。但光凭签订合同,是不会使该不动产的物权发生移转的,因此负担行为不发生物权变动。
如果你还是无法深入理解,就记住一个原则,把要判断的行为单独拿出来,看该行为是否能够发生物权的变动。如果能,就是处分行为;如果不能,就是负担行为
  • 2楼网友:零点过十分
  • 2021-03-04 04:10
你好,负担行为通俗的说就是一种义务,要求行为人作出一定行为,而处分行为是一种权利分配权,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处分.

负担行为如债务,处分行为如债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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