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东南亚金融危机,甲方公司欠乙方公司690万元. 现经协商由甲方在一个月之内归还乙方,丙方提作担保一个月后,甲方没还乙方690万元,乙方上诉.问丙方要不要承担责任,请说明理由.
知道详细点啊~~~
丙方作为甲乙双方借款合同中担保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但其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以其在“担保合同”(可以是借款合同中以保证人名义签字)中约定的保证方式为依据。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保证分为连带保证及一般保证两种方式,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不承担保证责任,也即一般保证中债务人先还钱,实在没钱还的时候(包括无财产可供拍卖)保证人才承担担保责任。相反,连带保证中,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清偿请求均有义务偿还,即连带保证中债权人可以第一时间要求保证人承担还款义务,不论债务人是否有能力还款。因此,保证人如何承担保证责任因约定的保证形式不同而有所区别,如未约定何种保证形式的,推定为连带保证。
这个要搞清楚丙以什么来作为担保,以合同规定为准。根据《物权法》第176条:“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实际上这个是由乙方决定,是要求丙承担还是找甲方
具体担保协议中载明的丙方责任和义务比较重要,可否详细一下?
丙方应该承担责任,因为至少其担保在约定时限内被担保方没有按期履行责任。
要看担保合同约定的是一般责任还是连带责任。如果是连带责任的话,乙方完全有权直接把丙方列为被告,要求丙方归还债务;如果是一般责任,乙方则只能先起诉甲方,在甲方完全无能力归还债务的情况下,要求丙方承担归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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