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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解释一下财产保全的第三人规定

答案:2  悬赏:2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4-06 00:18
  • 提问者网友:半生酒醒
  • 2021-04-05 13:35
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有到期债权,法院可以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法院提存财务或价款 对于这句话有个疑问,就是可以裁定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那向谁清偿,第三人的债务还要还吗? 还有一个疑问第三人要求偿付由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我不理解,不得对债务人清偿,那第三人为什么要要求偿付?法律规定这个的目的何在?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我住北渡口
  • 2021-04-05 14:12
第三人的债务当然还是要还,只是出于安全考虑,不允许你直接还给债务人,如果你一定要还的话,法院会要求你去提存,也就是由法院作为提存机构替债务人保管你还的财物或价款。法律这么跪地主要是基于这样的考虑:在财产保全的情况下,一般是申请人或法院为了防止债务人逃避债务或转移财产,由法院依申请或依职权去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第三人要求偿付的原因有很多,比如一些物品的保管费用是很贵的,早点还了好,省的以后产生进一步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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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楼网友:过活
  • 2021-04-05 15:30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93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此外,在知识产权法中还规定了诉前行为保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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