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5日,被告人魏志在公司宿舍休息时,发现在公司外盗剪电缆的张荣和陈永,遂前往制止,在追赶过程中,张不慎跌倒在地,陈持铁剪与魏对持.魏为防止两人冲过来殴打自己,在张准备爬起身之际,用钢棍击打张的头部.经法医初步检验,张某损伤程度为重伤.
魏志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是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事实.法律规定.理论和法律分析去分析此案.
2008年6月5日,被告人魏志在公司宿舍休息时,发现在公司外盗剪电缆的张荣和陈永,遂前往制止,在追赶过程中,张不慎跌倒在地,陈持铁剪与魏对持.魏为防止两人冲过来殴打自己,在张准备爬起身之际,用钢棍击打张的头部.经法医初步检验,张某损伤程度为重伤.
魏志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是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事实.法律规定.理论和法律分析去分析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