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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故意伤害,罪与非罪

答案:5  悬赏:3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5-09 05:45
  • 提问者网友:泪痣哥哥
  • 2021-05-08 18:46
某日凌晨1时许,代某、文某、刘某等十多人在饭馆吃完饭、喝酒后出来,一伙人站在街边讲白话、嘻嘻哈哈。被害人李某乘的士车经过看到以前认识的代某(不熟),便要司机停车,打开车窗喊代某:代某,你过来。代某见是认识的人,便上前打招呼、装烟,并问:哥,有什么事?李某对代某吼道(喝多了酒):你在这你闹什么!你以为你是什么人!代某听到后一头雾水,搞不清楚李某为何要吼他,但也不示弱,与之对骂,言语越来越不和,与代某一起吃饭的文某、刘某等人闻讯都围了过来,最后代某向李某打了一耳光,文某、刘某等十多人(代只认识文、刘,其它人系文、刘的朋友)见与其一起吃饭的代某动手了,一窝蜂围上去对李某拳打脚踢,而代某此时再未动手并拉住了其中一名拿铁棒要打李某的人。经鉴定,李某肠穿孔构成重伤。
请教:
1、本案是故意伤害还是寻衅滋事?我认为寻衅滋事也包括伤害他人的故意,而故意伤害是结果犯,造成重伤后果应定故意伤害。
2、代某是否构成犯罪?因为代某只打了李某一耳光,并劝止了其中一人,且代某没有指使、安排他人行凶,但本案因代某而起,我认为构成共同犯罪,请详解。
3、如果代某构成犯罪,是否是主犯?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胯下狙击手
  • 2021-05-08 18:52
一、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


本案中应该不是寻衅滋事,而是故意伤害。


二、这个要看代某有没有侵害的故意。虽然代某劝阻一人,但如果代某明知群殴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对其他人的行为持放任态度,不顾李某的安危,会构成犯罪。如果代某没有伤害的故意,只是在当时情急之下一时无法阻止所有人的行为,代某不构成犯罪,由直接实行侵害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犯罪分子,可认定为主犯:
(一)、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建立的组织者、犯罪活动计划的制定者、犯罪计划的实施者或策划于幕后、或指挥于现场者;
(二)、在聚众闹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聚众闹事犯罪的聚头,在整个聚众闹事过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聚众犯罪”是指纠集多人共同实施一项犯罪活动。如聚众斗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的犯罪等。聚众犯罪与犯罪集团不同,它是因进行一项犯罪将众人聚集起来的,而不具有较固定的犯罪组织和成员。
(三)、其他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是犯罪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对社会危害性负主要责任的人。这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集团中虽然不是组织、领导者,但出谋划策,犯罪活动特别积极,罪恶严重或者对发生危害结果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其他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直接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


如果代某在侵害行为中没有起指挥作用,那么代某不是主犯。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举杯邀酒敬孤独
  • 2021-05-08 23:02
故意伤害罪
  • 2楼网友:渡鹤影
  • 2021-05-08 21:36
我是律师,就你所述,个人意见,1、寻衅滋事;2、构成;3、不是。
  • 3楼网友:轻雾山林
  • 2021-05-08 20:58

1、本案是寻衅滋事;

2、代某不构成犯罪,代某被李某辱骂,打了一耳光,其主管上只是构成治安上的殴打他人,一窝蜂围上去对李某拳打脚踢是代某不可预见的,短时间也无法阻止的,其无犯罪故意; 3、代某没有指使、安排他人行凶,不是主犯?

  • 4楼网友:骨子里都是戏
  • 2021-05-08 19:58

1、应该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后果属结果犯,需追究全部参与动手人的刑事责任。

2、代某肯定构成犯罪。

3、不属于主犯,但属于共同犯罪。

个人之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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