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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十八条第十款

答案:2  悬赏:1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3-07 14:52
  • 提问者网友:动次大次蹦擦擦
  • 2021-03-06 18:27
劳动法第十八条第十款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往事埋风中
  • 2021-03-06 19:44
第18条只有三款。
  劳动法第十八条【无效合同】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一秋
  • 2021-03-06 20:57
第三十八条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其他情形主要包括: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未依照相关法规计发加班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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