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经常派业务员乙与丙公司订立合同。乙调离后,又持盖有甲公司公章的合同书与尚不知其已调离的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并按照通常做法提走货款,后逃匿。对此甲公司并不知情。丙公司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甲公司认为该合同与己无关,予以拒绝。
问:(1)乙与丙公司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请给出详细的答案
甲公司经常派业务员乙与丙公司订立合同。乙调离后,又持盖有甲公司公章的合同书与尚不知其已调离的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并按照通常做法提走货款,后逃匿。对此甲公司并不知情。丙公司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甲公司认为该合同与己无关,予以拒绝。
问:(1)乙与丙公司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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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备代理人 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案的情形属于代理权终止之表见代理。实践中,一般认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如下:1、以本人名义为法律行为; 2、行为人无代理权; 3、须有使相对人信其右代理权的表征; 4、须相对人为善意。
由于乙代表家公司与丙公司有长期的业务往来,而已持有的是盖有甲公司章的合同文本,导致丙公司善意地相信乙有代理权二签订了合同。因此,甲公司(被代理人)应当对丙公司(善意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表见代理被认定成立后,其在法律上产生的后果同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一样,即由被代理人对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二甲公司在承担了民事责任之后,可以向乙追偿。
1.有效。本题是典型的表现代理:乙原来有代理权但是代理权已经终止,具有代理的外观,符合《合同法》第49条规定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2.甲公司应该履行合同,因为丙是不知情的第三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有效,属于表见代理。
公司先于履行,造成损失由乙赔偿给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