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安排我出省施工(没有出差补贴,而且公司报销费用方面及其不即使且苛刻)
我不愿意去
照他那意思我估计是在这公司干不下去了
我想问下懂法律或有相似经历的朋友
这种情况下我能讨要薪水吗?具体能讨要多少?
签订劳动合同 试用期内被辞退 工资问题
答案:5 悬赏: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12-24 23:26
- 提问者网友:活着好累
- 2021-12-24 18:08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迟山
- 2021-12-24 18:32
即便在试用期内,你与用人单位之间也已经建立劳动关系。这是必须明确的第一点。
在试用期内,如果是你不胜任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辞退你。如果不是你的原因,用人单位要辞退你,这便属于用人单位违约、违法,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你如果在用人单位工作不满一年,按照已满一年来支付相当于你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这是必须明确的第二点。
即便在试用期间,你仍然拥有获得报酬的权利。老板安排你出差,但不给出差补贴,是没有法律根据的,也没有合同依据的,你因此而被公司解雇的话,责任不在你方。公司属于无正当理由解雇你,你可以请求公司支付你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在试用期内,如果是你不胜任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辞退你。如果不是你的原因,用人单位要辞退你,这便属于用人单位违约、违法,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你如果在用人单位工作不满一年,按照已满一年来支付相当于你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这是必须明确的第二点。
即便在试用期间,你仍然拥有获得报酬的权利。老板安排你出差,但不给出差补贴,是没有法律根据的,也没有合同依据的,你因此而被公司解雇的话,责任不在你方。公司属于无正当理由解雇你,你可以请求公司支付你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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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酒安江南
- 2021-12-24 22:14
你好:
1、因为没有签劳动合同,所以证明有试用期难度较大。如果举证不力,则可能被认定没有约定试用期。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如果“现在公司以“技术问题新版块不能推出””符合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则单位可以此为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单位还应另付你半个月经济补偿金。
3、如果协商不成,那就走法律途径,申请劳动仲裁,不一定“吃定了这个亏了”。
4、如你还有其他劳动法律问题,可登陆“劳博网”。
- 2楼网友:白昼之月
- 2021-12-24 21:46
劳动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只能拿到自己的工钱
- 3楼网友:轮獄道
- 2021-12-24 20:51
试用期内被辞退,结算工作期间的工资就没有问题了.其他的没有.
- 4楼网友:患得患失的劫
- 2021-12-24 19:28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9条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规定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补偿金,需要按照要求结清劳动者工资并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存在异议可以反馈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
试用期内被辞退,用人单位应当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拖欠工资,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也可以约定下次发工资时一并发放。若有人单位存在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反馈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拖欠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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