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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案例题(婚姻法 离婚后房产分配的问题)

答案:2  悬赏:1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4-05 23:23
  • 提问者网友:wodetian
  • 2021-04-05 14:47
李先生2005年按揭购房,全款100万,首付35万。2006年房价涨到120万,此时李先生与王芳结婚,至2013年共同还贷35万,房屋涨到200万,此时二人离婚,但对房产归属及其权益分割产生争议。
问:1、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此房产该分给谁,对方能得到多少补偿
2、此结果是否公平,如何分比较公平并谈理由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行雁书
  • 2021-04-05 15:36
按照新婚姻法司法解释。该房产归李先生所有,属于李先生婚前个人财产。婚后还款的一半以及自婚后还款起,该房产增值部分一半的权益归女方王方所有。35万为共同还款200万减去120万得80万为增值收益。57。.5万为李先生必须支付给王芳的补偿。没有还清的房贷属于李先生个人债务,与王芳无关。
第十一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十年萤火照君眠
  • 2021-04-05 16:58
1,该房屋应认定是李的个人财产。 2,至于该婚后共同还款部分以及房屋增值部分应当有女方一半的财产。 婚后还款35万是因为用夫妻共同财产还款,女方对该房屋时做出了自己的贡献的。 至于房屋增值部分,司法解释规定是房屋相应的增值部分有一半归另一方所有,我认为要区分情形处理;毕竟房屋的增值是一方在早些时候不论是基于投资或个人居住等原因而个人购买的,是个人眼光或市场因素而导致的房屋价值的增长,若婚后另一半并没有就该房屋的增值做出相应的贡献那么另一半是无权就增值部分要求享受利益的。若另一半在婚后对该房屋进行了较大程度的修缮等使房屋的增值大于市场因素的增值那么他是有权就该增值部分享受权益的。 3,至于公平与否,世上是无绝对的公平的,只能尽量达到相对的公平,尽量考虑双方的立场以及所处的境地来区分,具体情形具体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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