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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奶茶店上班。试用期为一个月。现在我不想在这做了。怎样才能让他既发我工资。又让我走呢。?

答案:5  悬赏:7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4-05 14:07
  • 提问者网友:温旧梦泪无声
  • 2021-04-04 19:35
我在奶茶店上班。试用期为一个月。现在我不想在这做了。怎样才能让他既发我工资。又让我走呢。?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纵马山川剑自提
  • 2021-04-04 19:55
正当地提出辞职,要求工资。
我们公司就是这样的。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猎心人
  • 2021-04-05 00:04
实话实说呗
  • 2楼网友:行路难
  • 2021-04-04 23:48
过一个月吧
  • 3楼网友:刀戟声无边
  • 2021-04-04 23:00
试用期内辞工,一般都会同意的 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 4楼网友:狂恋
  • 2021-04-04 21:27
1. 劳动者有自主选择就业的权利,以及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2. 劳动者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 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规定情形,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并且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4.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的,用人单位还需要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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