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的君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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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网友:锁深秋
- 2021-01-28 22:37
汉代的君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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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上分大魔王
- 2021-01-28 23:20
汉代君主教育制度
汉承秦制,于诸子百家各立博士,统属于太常,秩比六百石,其数多至数十人,数量多达数十人。但汉初朝廷所崇信的学术,黄老之外,便是申韩法学学说,对于儒家思想并不重视。到文帝时的贾谊,儒家思想才逐渐兴起。武帝建元五年(前136年),增置五经博士,形成儒家独大的局面[40]。其后武帝又应公孙弘、董仲舒之请,于元朔五年(前124年)为五经博士置弟子员五十人,以受经术,期限为一年。弟子员的来源,主要选自民间十八岁以上的子弟,此外各郡具低级官吏品学兼优者,也可担任弟子。毕业后,能通一经以上的可补“文学掌故”,等第高的可充任郎官,但只限于白身受业者。地方官吏出身的,则多派充九卿、列卿或郡太守的属官。
宣帝时,五经博士增至十二人。王莽时,增设乐经,共为六经,每经设博士五人。弟子员也代有增加,昭帝时已满百人,宣帝末至二百人,元千帝时千人,到成帝时多至三千人。从太学的大量扩充,显示西汉儒学教育的日益发展与儒家政治势力的日益膨胀。东汉光武帝也于建武五年设学于京师,置博士十四人。太学生更不断增加,质帝时,太学生已多至三万人。
汉代察举制度
汉代察举制度可分为两类:一是诏举,当国家有特殊需要时,下诏命官吏推举人才。二是孝廉之举,是由郡国按时向中央保荐当地的人才。荐举为主,考试为辅,是两汉察举制的基本特点。
高祖曾于十一年(前196年),下诏征求贤才,此举开汉代选举制的先河。其后文帝二年(前178年),曾下诏命“二三执政”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誎者”。至十五年(前165年),再度诏举上项人才,保举者的范围则扩大到侯王、公卿和郡守,由皇帝亲自策问,汉的选举制自此开始普遍推行。其后武、昭、宣等朝,也曾屡次诏举人才,都以贤良为主。西汉的名臣鼂错、董仲舒、公孙弘等都以贤良入朝为官。汉代诏举,除贤良外,尚有“文学高第”、“茂材异等”、“孝悌敦厚”、“勇猛知兵法”、“明当之务、习先圣之术”、“明阴阳灾异”等名目,被举者大抵为现任官吏。东汉时,诏举由特举变为岁举,又称茂材之举。选举的标准有四:即德行高超,经明行修,明晓法律和刚毅多略。每年由光禄勋、御史、司隶校尉及各州剌史等实责推举。推行荐举、察举等方法的结果是门阀制度的大大发展,大量士族世家出现,与外戚、宦官形成东汉时期的三大势力,基本垄断国家政治。
汉代法律制度
汉朝的法律是律、令、科、比四种。律是有系统的成文法律,具有传统性;令,则是君主视需要随时颁布的法律,与律具有相同的效力;比,或称决事比及法比,是无成法可引用时用来比类决事的法律。汉律最早是萧何制定的《九章律》,后来加上叔孙通《傍章》十八篇,张汤《越宫律》二十七篇,还有赵禹《朝律》六篇。汉律到武帝时期便已完备,但也由于法条过多,产生判决不公的情况发生,亦难免有自相矛盾之处,给予官吏做坏事的机会,昭帝以后的几位皇帝,虽然有心改善,但始终没有彻底执行。
西汉中期以后,儒学开始兴盛,学者论法,多主张以德为主,以刑为辅。到了东汉时期,光武明帝,虽然提倡儒术,仍然崇尚法制。章帝时,采纳陈宠的建议,除去严酷的法律五十几条。和帝后,外戚与宦臣,轮流把持朝政,他们一向违法乱纪,视法典于无物,法家的儒化,使东汉政治趋于迂缓,丧失西汉盛时发扬蹈厉的政治精神,儒家虽然兴盛,却对国事帮助不大,这种情况维持至东汉结束为止,献帝时,曹操当国,用法尚严,命应劭删定律令,作《汉仪》二百八十篇,虽然一度走向法治,但东汉不久被曹丕篡位而灭亡。
汉承秦制,于诸子百家各立博士,统属于太常,秩比六百石,其数多至数十人,数量多达数十人。但汉初朝廷所崇信的学术,黄老之外,便是申韩法学学说,对于儒家思想并不重视。到文帝时的贾谊,儒家思想才逐渐兴起。武帝建元五年(前136年),增置五经博士,形成儒家独大的局面[40]。其后武帝又应公孙弘、董仲舒之请,于元朔五年(前124年)为五经博士置弟子员五十人,以受经术,期限为一年。弟子员的来源,主要选自民间十八岁以上的子弟,此外各郡具低级官吏品学兼优者,也可担任弟子。毕业后,能通一经以上的可补“文学掌故”,等第高的可充任郎官,但只限于白身受业者。地方官吏出身的,则多派充九卿、列卿或郡太守的属官。
宣帝时,五经博士增至十二人。王莽时,增设乐经,共为六经,每经设博士五人。弟子员也代有增加,昭帝时已满百人,宣帝末至二百人,元千帝时千人,到成帝时多至三千人。从太学的大量扩充,显示西汉儒学教育的日益发展与儒家政治势力的日益膨胀。东汉光武帝也于建武五年设学于京师,置博士十四人。太学生更不断增加,质帝时,太学生已多至三万人。
汉代察举制度
汉代察举制度可分为两类:一是诏举,当国家有特殊需要时,下诏命官吏推举人才。二是孝廉之举,是由郡国按时向中央保荐当地的人才。荐举为主,考试为辅,是两汉察举制的基本特点。
高祖曾于十一年(前196年),下诏征求贤才,此举开汉代选举制的先河。其后文帝二年(前178年),曾下诏命“二三执政”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誎者”。至十五年(前165年),再度诏举上项人才,保举者的范围则扩大到侯王、公卿和郡守,由皇帝亲自策问,汉的选举制自此开始普遍推行。其后武、昭、宣等朝,也曾屡次诏举人才,都以贤良为主。西汉的名臣鼂错、董仲舒、公孙弘等都以贤良入朝为官。汉代诏举,除贤良外,尚有“文学高第”、“茂材异等”、“孝悌敦厚”、“勇猛知兵法”、“明当之务、习先圣之术”、“明阴阳灾异”等名目,被举者大抵为现任官吏。东汉时,诏举由特举变为岁举,又称茂材之举。选举的标准有四:即德行高超,经明行修,明晓法律和刚毅多略。每年由光禄勋、御史、司隶校尉及各州剌史等实责推举。推行荐举、察举等方法的结果是门阀制度的大大发展,大量士族世家出现,与外戚、宦官形成东汉时期的三大势力,基本垄断国家政治。
汉代法律制度
汉朝的法律是律、令、科、比四种。律是有系统的成文法律,具有传统性;令,则是君主视需要随时颁布的法律,与律具有相同的效力;比,或称决事比及法比,是无成法可引用时用来比类决事的法律。汉律最早是萧何制定的《九章律》,后来加上叔孙通《傍章》十八篇,张汤《越宫律》二十七篇,还有赵禹《朝律》六篇。汉律到武帝时期便已完备,但也由于法条过多,产生判决不公的情况发生,亦难免有自相矛盾之处,给予官吏做坏事的机会,昭帝以后的几位皇帝,虽然有心改善,但始终没有彻底执行。
西汉中期以后,儒学开始兴盛,学者论法,多主张以德为主,以刑为辅。到了东汉时期,光武明帝,虽然提倡儒术,仍然崇尚法制。章帝时,采纳陈宠的建议,除去严酷的法律五十几条。和帝后,外戚与宦臣,轮流把持朝政,他们一向违法乱纪,视法典于无物,法家的儒化,使东汉政治趋于迂缓,丧失西汉盛时发扬蹈厉的政治精神,儒家虽然兴盛,却对国事帮助不大,这种情况维持至东汉结束为止,献帝时,曹操当国,用法尚严,命应劭删定律令,作《汉仪》二百八十篇,虽然一度走向法治,但东汉不久被曹丕篡位而灭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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