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车位所有人,与乙有车位租赁合同在先,中途甲将车位卖给乙并办理车位产权转让手续。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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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2-06 05:53
- 提问者网友:低吟詩仙的傷
- 2021-02-05 16:36
甲为车位所有人,与乙有车位租赁合同在先,中途甲将车位卖给乙并办理车位产权转让手续。 问题:乙有权以优先受让权为由让丙出让车位吗?有权要求恢复租赁并延长租赁期限吗?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胯下狙击手
- 2021-02-05 17:42
乙在租赁期内,甲将车位转让他人,侵犯了乙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权。但乙的优先权让给丙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因为《合同法》第230条规定的是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另外,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租赁协议但无权要求延长租赁期限,而一旦租赁合同到期后,乙方所享有的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权即丧失,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权只有在租赁合同期内才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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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从此江山别
- 2021-02-05 18:10
有
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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