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对甩项工程的报价明显偏低(属于亏损的项目)要求调整单价。施工单位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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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3-17 11:41
- 提问者网友:流星是天使的眼泪
- 2021-03-16 15:52
施工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使得其中某清单子目40%的工程量无法施工,建设单位决定把40%无法施工的工程量作甩项处理。施工单位对该清单子目的报价明显偏低(属于亏损的项目)施工合同条款约定“凡合同金额占投标总价2%以上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工程数量的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其增加部分工程数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数量的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参照原综合单价提出,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咨询单位工程师审定后,作为结算的依据。”现施工单位根据该条款,提出该清单子目按市场价或信息价调整单价。作为审计组长,请问:1、施工单位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2、如建设单位同意施工单位的要求,请问作为审计该如何外理?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雪起风沙痕
- 2021-03-16 17:28
1,施工单位的要求合理,因为合同中有约定(上面已经述及)。
2,但发包人及咨询公司有审核权,且施工单位应“参照原综合单价”提出,发包单位可以要求施工单位根据原综合单价做出价格分析,通过价格分析可判断施工单位的原综合单价是否明显低于当期市场价格,如果明显低于当期市场价格(这是显然的),可以根据招标文件及合同其他条款判断其报价是否明显低于成本价(根据你的描述,这也是显然的),对明显低于成本的报价,发包方可以视作施工单位“让利”处理。
当然,有些事并不一定都能够做到泾渭分明,能协商处理的,最好协商解决,毕竟合作不是一锤子买卖,双方尤其施工单位不会愿意为一点利益丢一个潜在业主。
2,但发包人及咨询公司有审核权,且施工单位应“参照原综合单价”提出,发包单位可以要求施工单位根据原综合单价做出价格分析,通过价格分析可判断施工单位的原综合单价是否明显低于当期市场价格,如果明显低于当期市场价格(这是显然的),可以根据招标文件及合同其他条款判断其报价是否明显低于成本价(根据你的描述,这也是显然的),对明显低于成本的报价,发包方可以视作施工单位“让利”处理。
当然,有些事并不一定都能够做到泾渭分明,能协商处理的,最好协商解决,毕竟合作不是一锤子买卖,双方尤其施工单位不会愿意为一点利益丢一个潜在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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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风格不统一
- 2021-03-16 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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