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购置的房屋离婚如何划分?有没有人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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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10-21 13:28
- 提问者网友:我们很暧昧
- 2021-10-21 00:24
婚前购置的房屋离婚如何划分?有没有人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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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蕴藏春秋
- 2021-10-21 03:32
这是我整理的《婚姻法》关于通常离婚问题的规定,供你参考借鉴:
1、关于离婚的条件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可以判决离婚。
2、关于孩子的抚养及抚养费
对于孩子抚养问题,要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仔细确认双方的情况后判决,但哺乳期间的孩子一般判给女方抚养,如果不是哺乳期,就要看那方更适合小孩成长并征求小孩本人的意见。不抚养小孩的一方在孩子18岁以前应当每月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是年收入的20—30%之间。如果在今后的抚养期内,一方不适合抚养小孩,另一方可以到法院重新起诉,要求变更小孩抚养权。
3、关于共同财产的分割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归夫妻共同所有和负担,一般是一人一半 。如果一方有过错,分割财产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具体份额由法院裁定。一般情况,结婚后婚前彩礼作为共同财产处理,不能要求退还,如果没有结婚,可以要求对方退还彩礼。
4、关于离婚的程序、所需证件及费用
如果是协议离婚,双方协商后,凭双方的离婚协议书、结婚证、身份证到原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如果是一方不同意或签了离婚协议后反悔不履行的,那么应当通过诉讼离婚,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或者在被告居住超过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诉,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者监禁1年以上的,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一审一般时6个月,二审时3个月。如果法院第一次判决不离的话,半年之后可以重新起诉,第二次起诉法院一般情况下应当判离。诉讼离婚的诉讼费用如果不涉及到财产分割一般是50元,有财产分割的话,按照财产比例交费,具体可参照《诉讼收费办法》。
神马都是浮云,问问感情有木有,木有感情的人你伤不起!!!
- 2楼网友:春色三分
- 2021-10-21 02:08
一、婚前一方付首付购买,离婚时已经取得房产证的按揭房屋归属笔者认为,这需分两种情形:一种是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购买并按揭贷款,婚前办理了夫妻一方个人为所有权人的房产证,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房屋应为婚前购买一方的个人财产。从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虽然配偶一方婚后参与了还贷,但这并不能改变房屋个人财产的性质,所以该情形下的房屋为一方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但对参与共同还贷的配偶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对其清偿的部分予以返还。在此需要明确的是,共同还货不论是用一方的个人工资还是双方的工资,都应认定为共同还贷,这主要源于我国的《婚姻法》明确规定结婚后夫妻的工资奖金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一方能证明其所用还贷之钱款为婚前个人财产。另外一种情形是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按揭房屋的归属问题。这种情形下的房屋归属,有观点认为婚前取得房产证的,房屋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则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对此,笔者认为不能以房产证的取得时间作为房屋归属的判断标准,而是要看谁到底为购买此房屋支付了更多的款项。在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了首付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并取得房产证的情况下,笔者认为按揭房屋仍应属于一方婚前财产。婚后取得的产权证书是一方通过自己婚前财产支付首付款的形式转化而来的,属于个人财产具体形态的转化。且即便是婚后共同还贷,但婚前一方支付的款项往往要高于其配偶一方,所以不能因为配偶一方参与还贷而改变房屋归个人所有的属性。此时如果仅仅因为产权证婚后取得而简单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就将出现一方完全没有出资却仅仅因为结婚而成为房屋共有人的现象。这一结果不但有违公平原则,也有悖婚前个人财产独立的立法本意。
二、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按揭房屋归属对于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应区分不同的情形来处理。当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由其以个人所有财产还贷的,该房屋当然为该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配偶无权请求分割该房屋。当然对于剩余的未清偿债务,该方也无清偿的义务。如果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房屋,该房屋仍应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剩余的按揭债务也是其个人债务。如果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应该给予补偿。对于剩余的未清偿债务,该方也无义务予以清偿。
三、婚后夫妻双方以共有财产购买,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归属对于这种情况,在离婚时首先应由夫妻双方进行协商,如果能够达成协议,则按该协议确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需要法院依法判决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房屋先由一方使用。而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在完全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后,双方有争议的可以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四、离婚时按揭房屋增值所产生利益的归属问题对于按揭房屋由于房价升值所产生的利益,法律上称为“孳息”,它的归属如何确定,我国法律尚没有明文规定。也正是由于法律规定的疏漏,使得现实生活中法院的判决也不尽相同。对于该问题,笔者认为应按如下步骤处理:首先,明确该房屋的归属问题。如果该按揭房屋为一的个人财产,那么房屋产生的孳息当然应归一方所有。因为在离婚时,作为配偶的另一方根本无权请求分割该房屋,对该房屋由于市场自身的原因所增值的部分自然也无权请求分割。其次,如果该按揭房屋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则房屋增值所产生的孳息自然应归双方共有,在离婚时,作为配偶的另一方当然有权请求享有房屋增值所产生的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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