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哪些“国有科技型企业”可以进行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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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7-23 16:19
- 提问者网友:骑士
- 2021-07-23 02:42
上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哪些“国有科技型企业”可以进行股权激励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人间朝暮
- 2021-07-23 03:52
根据你的提问,经股网在此给出一下回答:
《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科技型企业,是指中国境内具有公司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未上市科技企业(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国有企业),具体包括:
(一)转制院所企业、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资的科技企业。(注:对于本办法第二条中的(一)、(二)类企业,近3年研发费用占当年企业营业收入均在3%以上,激励方案制定的上一年度企业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10%以上。成立不满3年的企业,以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三)国家和省级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
(注:对于本办法第二条中的(三)类企业,近3年科技服务性收入不低于当年企业营业收入的60%。)
【读解】很显然,这里的“国有科技型”概念必须做狭义解释,主要指向的是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相关的科技企业,因而,除新三板挂牌国有科技企业外,其他国有投资企业并不是此次股权激励的重点对象。
股权激励的十二条红线:''不得”之情形
(1)企业成立不满3年的,不得采取股权奖励和岗位分红的激励方式。
(2)企业不得面向全体员工实施股权或者分红激励。
(3)企业监事、独立董事不得参与企业股权或者分红激励。
(4)大、中型企业不得采取股权期权的激励方式。
(5)大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5%;中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10%;小、微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0%,且单个激励对象获得的激励股权不得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
(6)企业不能因实施股权激励而改变国有控股地位。
(7)股权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权期权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年,股权期权行权的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
(8)企业不得为激励对象购买股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激励对象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贷款提供担保。
(9)企业要坚持同股同权,不得向激励对象承诺年度分红回报或设置托底回购条款。
(10)采用间接方式的,持股单位不得与企业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或发生关联交易。
(11)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捐赠。
(12)在职激励对象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企业收回激励股权。
【读解】以上可以称之为“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的十二个铁律”,也是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的底线和风险点。
激励方式
按照文件规定,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方式主要有三种: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
一、股权出售
股权出售,就是将国有股权出售给激励对象。
文件对股权出售没有更为详细的规定。只是原则性指出:“第十条 企业实施股权出售,应按不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价格,以协议方式将企业股权有偿出售给激励对象。资产评估结果,应当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的管理规定,报相关部门、机构或者企业核准或者备案。”
二、股权奖励
1、股权奖励必须与股权出售相结合
文件规定:第十三条 企业用于股权奖励的激励额不超过近3年税后利润累计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15%。企业实施股权奖励,必须与股权出售相结合。
股权奖励的激励对象,仅限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重要技术人员。单个获得股权奖励的激励对象,必须以不低于1:1的比例购买企业股权,且获得的股权奖励按激励实施时的评估价值折算,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读解】股权出售是指按照一定条件,将国有股权的所有权转让给激励对象,而股权奖励是指基于一定条件,激励对象可以无偿获得一定的国有股权,但文件同时规定,股权激励对象必须在无偿获得一定股权同时要购买同等数量的国有股权。
2、股权奖励的企业条件:
第十条企业实施股权奖励......余下全文>>
《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科技型企业,是指中国境内具有公司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未上市科技企业(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国有企业),具体包括:
(一)转制院所企业、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资的科技企业。(注:对于本办法第二条中的(一)、(二)类企业,近3年研发费用占当年企业营业收入均在3%以上,激励方案制定的上一年度企业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10%以上。成立不满3年的企业,以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三)国家和省级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
(注:对于本办法第二条中的(三)类企业,近3年科技服务性收入不低于当年企业营业收入的60%。)
【读解】很显然,这里的“国有科技型”概念必须做狭义解释,主要指向的是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相关的科技企业,因而,除新三板挂牌国有科技企业外,其他国有投资企业并不是此次股权激励的重点对象。
股权激励的十二条红线:''不得”之情形
(1)企业成立不满3年的,不得采取股权奖励和岗位分红的激励方式。
(2)企业不得面向全体员工实施股权或者分红激励。
(3)企业监事、独立董事不得参与企业股权或者分红激励。
(4)大、中型企业不得采取股权期权的激励方式。
(5)大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5%;中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10%;小、微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0%,且单个激励对象获得的激励股权不得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
(6)企业不能因实施股权激励而改变国有控股地位。
(7)股权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权期权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年,股权期权行权的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
(8)企业不得为激励对象购买股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激励对象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贷款提供担保。
(9)企业要坚持同股同权,不得向激励对象承诺年度分红回报或设置托底回购条款。
(10)采用间接方式的,持股单位不得与企业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或发生关联交易。
(11)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捐赠。
(12)在职激励对象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企业收回激励股权。
【读解】以上可以称之为“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的十二个铁律”,也是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的底线和风险点。
激励方式
按照文件规定,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方式主要有三种: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
一、股权出售
股权出售,就是将国有股权出售给激励对象。
文件对股权出售没有更为详细的规定。只是原则性指出:“第十条 企业实施股权出售,应按不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价格,以协议方式将企业股权有偿出售给激励对象。资产评估结果,应当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的管理规定,报相关部门、机构或者企业核准或者备案。”
二、股权奖励
1、股权奖励必须与股权出售相结合
文件规定:第十三条 企业用于股权奖励的激励额不超过近3年税后利润累计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15%。企业实施股权奖励,必须与股权出售相结合。
股权奖励的激励对象,仅限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重要技术人员。单个获得股权奖励的激励对象,必须以不低于1:1的比例购买企业股权,且获得的股权奖励按激励实施时的评估价值折算,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读解】股权出售是指按照一定条件,将国有股权的所有权转让给激励对象,而股权奖励是指基于一定条件,激励对象可以无偿获得一定的国有股权,但文件同时规定,股权激励对象必须在无偿获得一定股权同时要购买同等数量的国有股权。
2、股权奖励的企业条件:
第十条企业实施股权奖励......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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