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案例分析
案例:甲经营需十七万元进货款,经协商,乙同意借给甲十七万元,借款期六个月,但要甲提供借款抵押。甲的好朋友丙愿以自己的房产作为甲的借款抵押物,并与乙签订了以房屋作为借款抵押物的合同,但未进行登记。由于经营不善,六个月期满甲无钱归还借款,乙持借款抵押合同找到丙,要求丙按合同履行,丙认为借款人是甲,与己无关。无奈,乙将丙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丙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问题:(1)丙是否应该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2)丙是否是担保人?从担保人角度而言,他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法案例分析
案例:甲经营需十七万元进货款,经协商,乙同意借给甲十七万元,借款期六个月,但要甲提供借款抵押。甲的好朋友丙愿以自己的房产作为甲的借款抵押物,并与乙签订了以房屋作为借款抵押物的合同,但未进行登记。由于经营不善,六个月期满甲无钱归还借款,乙持借款抵押合同找到丙,要求丙按合同履行,丙认为借款人是甲,与己无关。无奈,乙将丙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丙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问题:(1)丙是否应该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2)丙是否是担保人?从担保人角度而言,他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
1,抵押合同未生效。根据担保法规定,不动产的抵押应当登记生效。
2,丙不属于有效的担保人。如果是因丙的原因导致的未登记,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过错责任)。
3,但对于抵押登记的效力,我国学者有两种观点,一是主张抵押登记为抵押权的生效要件,抵押权必须抵押登记方能成立,不经登记就不能成立;二是主张抵押登记为抵押权的对抗要件。抵押登记不是抵押权的必须程序,登记只具有公示效力,抵押登记与否不影响登记抵押权的成立。但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未进行登记,抵押权未设立,故不存在。抵押权不存在,乙无法使用抵押权。
但是,抵押合同有效。
并不是担保人,其行为是要设立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