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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家庭共有财产

答案:3  悬赏: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2-08 03:56
  • 提问者网友:王者佥
  • 2021-02-07 18:56
王某,陈某原是黑龙江省嘉荫县提前退休人员,欠我40万元,现二人及女儿和父母已将户口迁往大连,在大连居住,大连有两处住房,一户
产权落在其女儿名下,另一处落在父母名下,现我已申请黑龙江伊春法院执行,已将二人的工资扣留。请问大连住房是否可按家庭共有财产
执行?全家的生活费应该按大连的还是按嘉荫的生活标准给?

在欠债期间。王某,陈某买的二手房,约60万元,落在女儿名下,女儿当时刚满18岁,正在上高中,这样法院是否可按家庭共有财产执行这户房子。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野慌
  • 2021-02-07 20:05
1.看其女儿是否已经自立门户。如果自立门户,房子就不是家庭共有财产。没自立门户,则房产是否能进行抵债,则值得讨论。
2.看房产原先是否是在债务人名下,如果是在欠债期间将房产转给他人,以逃避债务的。债权方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房产转移。

3.个人认为,按照他们的现生活地的生活标准为准。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独钓一江月
  • 2021-02-07 21:57
如果没有婚前财产公证的话,目前所有的资产都是家庭共有财产。
  • 2楼网友:上分大魔王
  • 2021-02-07 21:09
我个人认为大连的房产不可以案家庭共有财产来执行,只有当该房产作为遗产让王、陈两人依法继承后才能执行。 第二个问题不清楚你问的全家生活费是指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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