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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属多年前借钱,现在自首,并坚称是上司同意,但又没证据,这种情况上司会被定为挪用公款罪么?

答案:3  悬赏:3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1-28 10:17
  • 提问者网友:最美的风景
  • 2021-01-28 04:16
下属向检察院自首说 他多年前曾经经上司同意借用公款,并他曾写下借条承诺3个月内还钱,但有部分钱其实是超过3个月还的。检查院调查时发现借条上只有下属和财务的签名 并没有上司的,上司也并不承认有同意借钱过,只说事情过去很多年了 已经记不清了。现在这件事已经到法院了,请问上司会被无罪释放么?
PS 下属和财务一口咬定是上司同意的,按理说应该有上司签名的借条 但他们拿不出来只说是找不到了。

他们两个监守自盗者的口供算不算证据?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由着我着迷
  • 2021-01-28 05:53
这个案件很复杂的,第一,口供。口供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之一,根据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口供的查证过程,同样是一个收集其他证据,审查判断所收集的证据的过程,即形成一个合法、真实有效的证据链,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证据。本案有下属和财务两个当事人的证言,还必须有其它证据证实才能有效。

  第二,如果结合上面的情况,没有上司的签字和批准手续,只凭证言,不足以证明上司参与的证据,“财务”作为财会人员,应当明白这个道理。还有,如果下属尽管在三个月之后,将所借款项全部归还,过去多年了,情节显著轻微,上司可能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不会受到刑事处罚。上司可反诉这两人诬告陷害罪,或者说,上司可保留控告的权利。
  想说明的有一点:如果是现在发生的案件,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和解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两种情节。因此,如果本案中超过3个月后归还的数额在一万元至3万元以上,上司也就构成了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并不是仅仅给他人使用。

  不明白的一点:过去多年了,这两人为何想起告状来了?对自己没有好处 的,脑子进水了吧。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人類模型
  • 2021-01-28 08:47
应该详细研读起诉书上指控的事实、证据,与委托的辩护律师认真查阅案卷材料,找出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所依据的证据之间的漏洞,拟定辩护思路,是做最轻辩护还是无罪辩护。
  • 2楼网友:想偏头吻你
  • 2021-01-28 07:13
这个上司不能定为挪用公款罪。因为此款不是他自已使用的,同时没有他的签字而相关人员作为他不应负罪,最多只承担管理上的责任,是入不了罪的。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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